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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带给供应商的7大红利你知道吗?

作者:丁静 发布于:2020-08-17 10:35: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供应商全面减负
 
  38号文中规定了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十种规定和做法,包括清理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等。
 
  38号文还要求,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点评:38号文的实施,对于供应商带来的利好是“由点及面”的。它清除了各种门槛,为供应商提供了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它卸掉了禁锢供应商的多种“枷锁”,为供应商全面减负;它考虑到供应商可能遇到的困难,创造条件为供应商服务。38号文是在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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