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带给供应商的7大红利你知道吗?
作者:丁静 发布于:2020-08-17 10:35: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严格资金支付时间保障供应商的源头活水
38号文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2020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办法做了进一步明确。该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十九条则明确,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点评:资金是供应商生存和发展的保障。38号文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发布,解决了供应商“回款难”问题,让供应商高效地实现了劳有所得、劳有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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