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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供应商法定资格条件如何简化?

作者:董莹 发布于:2020-08-03 14:23: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根据《政府采购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包括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等,那么供应商如何证明其具备这样的资格条件呢?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又是如何落实这一要求的呢?
 
  “我们学校的采购项目近几年一直都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是和项目具体情况相匹配的,非必要的资格条件是不允许设置的,声明函、承诺函也是按照国家要求提供,所以不存在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某高校相关负责人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该负责人给记者看了他们在某项目采购文件中对此做出的一些要求。例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要求提供承诺函。“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供应商内部出具的 2018年度或2019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三选一即可。“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要求提供,2019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税收缴纳的承诺函原件;2019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社保缴纳的承诺函原件。
 
  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有关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对供应商资格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他们基本也是通过声明函、承诺函的方式提供。他举例,“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可提供财务报表或其他形式;如新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即可。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可提供承诺函,由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情况自行拟定承诺函。“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提供纳税证明、社保缴税付款凭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其他形式。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即可。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我公司简化了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方便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四川正汇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颖如是说。
 
  据陈颖介绍,该公司在报名环节,仅要求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不要求其他任何资料;报名环节可电子方式、邮件、微信、邮购、现场,多种方式可选,方便供应商少跑路。同时,在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法定资格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重大违法记录、行贿犯罪记录等均只要求了承诺,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证明。供应商提供承诺书,承诺满足条件即可。此外,不要求投标保证金,对中标通知书等所有文件均提供邮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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