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供应商法定资格条件如何简化?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实践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又是如何落实这一要求的呢?
“我们学校的采购项目近几年一直都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是和项目具体情况相匹配的,非必要的资格条件是不允许设置的,声明函、承诺函也是按照国家要求提供,所以不存在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某高校相关负责人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该负责人给记者看了他们在某项目采购文件中对此做出的一些要求。例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要求提供承诺函。“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供应商内部出具的 2018年度或2019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三选一即可。“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要求提供,2019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税收缴纳的承诺函原件;2019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社保缴纳的承诺函原件。
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有关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对供应商资格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他们基本也是通过声明函、承诺函的方式提供。他举例,“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可提供财务报表或其他形式;如新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即可。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可提供承诺函,由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情况自行拟定承诺函。“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提供纳税证明、社保缴税付款凭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其他形式。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即可。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我公司简化了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方便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四川正汇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颖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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