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资格条件必须与需求匹配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为采购人更好地实施采购提供了便利,但在采购实践中,因为特定条件没有提好,导致的质疑投诉也时有发生。那么,采购人应该如何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设定好合法合理的特定条件呢?
“特定条件设定的基础是与采购需求相适应,首先根据采购需求的内容来确定行业;其次查阅行业法规,核定适合的资质。特定资格不能要求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资质,也不能要求超出需求实际需要的资质。”曾就职于某集采机构的王春林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在王春林看来,在设定特定的资格条件时,首先应注意合规性与时效性。“随着放管服的推进,国务院也多次发文取消、修改多个行业的资质要求。例如物业服务已不需要资质,特别需要留意设特定资格应当是法律明文要求的强制资质。行业协会设定的资质一般不作为特定资格。”
其次,应重点关注财政部以及行业主管部委、地方政府的最新要求。比如,信息化产品的采购,在推进国家信息安全的背景下,注意采购需求中是否有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若涉及,需要设置相应的特定资格。
另外,近期的政府采购项目要结合营商环境优化的大背景,合理设置特定资格,不可没有,但是不得擅自提高。
濮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郝其俊也总结了作为采购人在设置“特定条件”时的三点注意事项:
一是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如果特定条件本身属于违法行为,是不能作为特定条件的。同时,选择特定的资格条件不得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节能环保产品推广等。
二是特定条件的选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设定的特定条件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相关。对供应商应当采取一致的资格审查标准,特定条件不得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并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是设置特定条件后,要保证项目依然具有充分竞争性,确保该项目至少有3家以上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等。如国家在有关节能产品的强制采购中,就明确规定满足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数量要大于或等于5家以上,其目的就是要保证充分竞争。
西安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唐飞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西安交通大学则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以及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的要求,对于需要设定特定资格条件的采购项目,只允许设置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资格条件,同时加强采购需求与评分办法的论证,保证良好的采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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