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如何练内功 强体魄
作者:杨锡才 发布于:2019-11-26 16:42: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从2014年8月财政部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开始,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多项政策、办法,为采购代理机构“松绑”的同时,加强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但从近几年实践情况来看,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笔者就目前政府采购代理中存在的业务问题、当前面临的新情况以及今后应该努力的方向谈谈个人看法。
六大业务问题须引起重视
委托代理协议有待完整明确。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不规范,未明确约定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例如,有的代理机构应采购人要求对单位全年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年只签订一个总体协议,对采购人代表是否参与组成评审委员会、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审查、授权答复政府采购质疑、评审费、对评审专家的评价、资料保存及移交等都没有明确。
采购文件编制审核把关不严。采购文件在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时存在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条款,存在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情形。部分政府采购项目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未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要求。
项目评审过程有待加强组织。有的采购项目存在采购人委托代表参加评审时未向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的问题。在组织开评标工作中,未履行核对评审专家身份、提醒评审专家回避、宣布评标纪律、妥善保管专家的通讯工具等职责。
成交环节相关规定未严格执行。中标、成交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通知书未按规定时间发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但实践中,应投标供应商的要求,代理机构才将得分与排序告知。
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发布补充公告未按规定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个别变更公告未在指定媒体公开。有的成交结果公告中缺少主要中标标的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
内部制度控制亟需健全完善。有的项目授权同一人负责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参与组织开评标、归档等事项。未对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符合性进行查实,社会代理机构违反规定受托代理集中采购项目。部分项目评标授权书未写明项目编号或签字处及日期空白。
代理业务出现五类新情况
随着代理机构数量越来越多,政府采购当事人法治观念越来越强,代理机构的业务竞争越来越激烈,政府采购市场出现了更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标准的采购文本陆续出台。代理机构通常依照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组织开展相关采购活动。事实上,财政部门出的规范性采购文本也应该注意执行。同时,还应当在操作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采购文件模板。
政采相关政策密集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前后,财政部先后修改颁布了87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废除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制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学习理解这些新规定的条文和精神,需要时间过程、认识过程。
代理机构数量如雨后春笋。代理机构资格审批取消后,尽管2018年做了相关政策的调整,但代理机构数量仍然剧增。以湖北为例,代理机构目录库显示,截至2019年10月21日,该省代理机构数量已达994家。
维护权益意识越来越强。在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经常借助举报、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这方面的案件数量也呈现增长态势。这从侧面反映出供应商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对财政监管部门的信任。当然在实践中,无效质疑和投诉也客观存在,一些举报、质疑和投诉文件,既没有法定代表人署名签字,也没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代理费用收取畸高畸低。部分代理机构以收取畸低的代理服务费来揽取政府采购业务,违背了市场竞争规则,也严重削弱了代理机构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的动力。某些情况下,个别代理机构还可能收取虚高的代理服务费,增加了采购成本,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声誉。
代理机构应从四方面提升自己
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府采购当事人责无旁贷,作为买卖双方“纽带”的代理机构更是首当其冲。代理机构需要在深化政府采购体制改革中,发挥主人翁的作用,不断提升政府采购代理的专业水平。
发挥桥梁作用,服务政府采购活动。为政府采购活动买卖双方做好服务,发挥中介机构的桥梁作用。一是要当好宣传员。面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宣传采购需求、采购政策、信息公开、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等主体责任,做好相关的政府采购政策咨询解释工作,提供有参考价值的采购文件。面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要一次性告知投标注意事项,宣传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二是当好服务员。及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依法提供或者发售采购文件,依法组织开标评标。三是当好信息员。及时向监管部门反馈采购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报告采购人、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
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践行物有所值目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制度目标上要从注重节支防腐向实现"物有所值"转变,从"少花钱"向"花得值"转变,追求采购质量、价格、效率等核心要素平衡,确保政府采购实现有关经济社会政策目标。若在政府采购中一味地追求“价低”,供应商为维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只能供应质量差一些的产品或服务。政府采购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承载了一些社会目标的实现,采购中更需要采购者通盘考虑,而不能绝对地以“最低价”作为取舍标准。近十几年的实践表明,不以价格作为唯一考量因素的“物有所值”目标逐渐被人们所接受。
严格落实负面清单,维护优化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的代理机构既是受益者,也应该是维护者。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落实负面清单制度,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在资格条件设置方面,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所在地,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在采购需求方面,要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在评审过程方面,要依法抽取评审专家,不得违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不得非法改变评审结果、非法组织重新评审。
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开拓执业专业发展道路。“打铁需要自身硬”,代理机构要注重操作过程和采购程序规范,做好专业化发展定位,确定重点代理领域,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一是要具备代理机构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专职从业人员等。二是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要落实到位,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实现办理、复核、审定的内部审核、层层把关机制。三是依法组织开评标活动,严格按照87号令第四十五条要求履行有关职责。四是梳理委托代理协议、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合同文本等,逐步形成代理行业规范化、标准化。五是要逐步推进政府采购活动全流程电子化,减少人为控制因素。六是代理机构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升执业水平。七是依法处理好“禁赛”和注销后收尾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注册地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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