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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化服务加分不同 合规吗?

作者:朱萧俊 发布于:2019-09-12 17:46: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是财政部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文件精神,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而刮起的一股强劲“东风”,这给那些有志诚信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优质中小企业供应商们,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好机会。
 
    违反38号文的“变脸术” 需要火眼金睛去识别
 
    38号文的内容亮点纷呈,尤其是在第一部分里确定了重点清理和纠正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十大问题,并且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有关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文件最后还规定2019年10月31日是向财政部报送清理结果的最后期限。
 
    在笔者看来,38号文对在政府采购中妨碍公平竞争的违规行为具有极大的威慑力和杀伤力,不过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还是需要各级政府采购相关人员时刻警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
 
    据笔者观察,38号文所列举的十大问题,近年来在评标评审实务中,更多地是以藏头露尾、改头换面的隐蔽形式出现,而且存在三种常见的变化方式:一是由资格门槛,变成为量化因素;二是由废标条款,变成加分条款;三是由直接设置,变成为变相设置。因此,这就需要相关人员不仅要睁大双眼,而且还需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
 
    下面,笔者通过一个在实际中发生的案例来分析和说明这些问题是如何巧妙地藏匿在招标文件之中的。
 
    “本地化服务”加分有差异 是违规的变种
 
    某代理机构受某市一家公立三甲综合医院委托,对该院采购医用液氧设备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并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与评分规则》章节中设置售后服务承诺满分为10分,其中本地化服务满分为3分,划分为3分、1分、不得分三个档次。
 
    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评分规则是:要求投标产品制造厂家或投标人设立了健全的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有详细的售后服务机构名单、地址、服务电话和维修人员名单等。在某市(含三县)能提供本地化服务的,得3分;在某市(含三县)能提供委托本地服务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38号文要求重点清理和纠正的问题中有一项为:“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笔者认为,尽管本案例招标文件并未设置对供应商的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的资格限制,但是对投标产品制造厂家或投标人选择“提供委托本地服务的”组织形式,给予了降档评分待遇。这就暗示或引导一些投标产品制造厂家或投标人,为了能拿到“在某市(含三县)能提供本地化服务”的满分,而被迫增加成本,去登记、注册,设立办事机构。而38号文要求重点清理和纠正的另外一项问题恰恰是: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针对本案,笔者认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将设置本地化服务组织形式,修改为本地化服务具体内容的量化要求。因为仅从“自行服务”和“委托服务”这两种组织形式,无法对“本地化服务”质量的优劣作出正确的判断,也就是说,评价服务质量的标准应当是服务的具体内容而不是服务者的组织形式。
 
    由此可知,本案例实际上是采购人变相设置了“以供应商的组织形式,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属于实质性违规的判例情形,只不过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日常的评审实务中,这样的实例并不少见。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当借38号文的“东风”,睁大眼睛发现各种不合理之处,为优化营商环境尽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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