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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专家不专”原因及对策

作者:罗永秋 发布于:2019-08-16 17:24: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专家不专”现象在政府采购评审中一直存在。因“专家不专”导致评审错误时有发生,广受政府采购当事人尤其是供应商诟病,业界对此问题的分析讨论也很常见。笔者在此也谈谈个人观点以求对此现象的改善起些许作用。
 
    一、专家不专原因
 
    1、专家自身原因
 
    有些专家认为评审是比照采购文件,更何况评委又不止自己一人,自己一人不懂对整个评审工作影响不大。于是为了提高被抽中的概率,对申请评审品目范围勾选“多多益善”,“专家多专”造成“专家不专”便成为了事实。另一方面,专家“只管进门不管继续教育,只懂技术不懂市场,只重理论不重实际”,造成在评审时出现“开黄腔、闹笑话、曝无知”,也是专家造成“专家不专”现象的原因。
 
    专家自身原因应该是造成“专家不专”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也是业界最为认可的原因。
 
    2、财政部门原因
 
    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家征集、选聘、教育和培训等相关工作。
 
    征集、选聘在操作上,通常是各市州财政部门在官网上发布征集公告、专家个人申请、市州财政部门初审、省级财政部门终审后决定是否聘用。问题出在两点:一是征集时审核不严。主要是指对专家申请评审品目范围与其自身专长的关联性审核不严,造成“专家多专”情形;二是审核时有遵行“简单、不担责”思维,进行选择性执行政策现象。笔者曾向一市级财政部门征集专家审核人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条件进行咨询,提了两个问题。一是关于不具有职称证书但具备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规定年限类的申请事项。该审核人表示为方便审核,怕因审核错误造成专家以后履职出错而被追责,因此不建议此类人员申请。二是对笔者“申请人员具备什么样的职称证书才能申请家具类或电梯类或印刷类的评审品目?”的咨询问题时则无法回答。应该说,该审核人员的想法和做法有一定代表性,造成的直接结果是将一部份“潜在真专家”拒之门外而影响专家的数量和质量,间接造成“专家不专”。
 
    专家的教育培训是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以集中培训为主。目前,培训包括含考核测试内容主要是政府采购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执业道德,专业知识方面基本不涉及,这是受可行性原因所制约。专业知识的更新、提高只能也应该由专家个人自觉去进行。但客观上,评标不是专家“谋生”职业,也不是其主要事业,多数专家在取得专家资格后进行自我继续教育是缺乏动力和主动性的,知识得不到更新而造成“专家不专”也就自然了。
 
    3、使用人员原因
 
    前述两种原因造成“专家不专”被显现,情形一是评审项目抽到的属“专家本不专”的品目,情形二是评审项目属于“专家本该专而不够专”品目,但这都不是使用人员的错。此处说使用人员造成“专家不专”原因主要是指使用人员出于节省评审费用、方便专家及时到场、一次性抽取成功等因素考虑,通常是选择市州本地专家,对于专家数量少的项目时,会“宁滥毋缺”、“将就”选择与评审项目不很关联的专家类别而造成“专家不专”现象。另外,法定抽取专家人数少于采购内容品目类别数的评审项目(例如区县级较为常见的非公招方式采购包含非单一类别的项目)时,由于不能“面面俱到”而出现“专家不专”现象也较为常见。
 
    值得指出给人“专家不专”认识的另一种情形是由于认识错误造成的,在有供应商抱怨时需要代理机构的正面解释。通常情况下,一个项目的评审会涉及技术类(货物技术参数功能或材质工艺,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规范,服务类服务内容标准)、经济类(投标人组织形式、社保税收缴纳,财务制度等)、法律类(合同条款、知识产权、行业政策等),申请使用专家时通常也抽取相应的类别专家(非公开招标方式限于专家数量要求除外)。也就是说,评委中专家不都是同一类别。供应商把经济类、法律类专家视同技术类专家评判其专业水平(反之亦然),从而认为“专家不专“的结论也就是错误的。
 
    二、对策建议
 
    1、加大征集力度和精准度, 扩大“源头”搞活“专家库”。
 
    专家数量不仅直接影响专家使用,对专家的退出机制(终止聘任)是否能活起来也是具有重要作用,专家数量同时也应该是专家库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财政部门可在现行在其官网上发布征集公告的基础上,拓宽征集信息受众面(例如终端信息推送)和采取精准征集(例如有些市州明确主要征集印刷类专家,可专门告知印刷厂、报社、文化部门、宣传部门这类可能有此类专家的单位)。其次,可采用常年征集和申请、定期审核形式(频率可采取半年一审),以方便专家申请,及时对专家库进行扩容提质。只要专家库数量和质量上达到一定程度,对专家管理、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的解决就较为容易了。
 
    2、把好审核关,恰当锁定专家“专长”。
 
    财政部门在审核时应重点对专家拟评审品目与其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可限制申请品目类别数量,且规范其在规定数量内申请品目更好地集中于其专长领域,从基础上保证“专家要专”。
 
    3、创新培训、考核方式和内容,切实做好继续教育。
 
    首先,财政部门在培训方式和内容上可灵活安排有关专业知识的内容,至少可先从主流产品类别开始尝试。例如上午是政府采购政策方面培训,下午分成家具类和信息化产品类进行分班培训及专业知识考核。当然,这种类似于职称考试包含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考试的模式须有授课教师、考核试题编拟的配套和准备工作,有一定难度。
 
    其次,专家个人自我提高为主仍是主要方式,但管理部门要做好主动性的调动工作。例如将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专业知识以测试题形式通过专用平台(例如手机APP)让专家进行自学、测试并规定相应的要求,这样灵活而相对不怎么枯燥的学习和测试方式应该值得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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