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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程下发

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严禁“串标”

作者: 发布于:2018-08-31 09:02:24 来源:财政部&大金所,PPP知乎

  来源:财政部&大金所


  为明确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程,提高发行效率,财政部下发财库〔2018〕68号文《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


  本通知要点有:


  1.适用范围


  公开承销,适用于公开发行规模较小的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含项目收益专项债券)。


  采用公开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适用本规程。


  2.发行系统


  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


  财政部上交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


  财政部深交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


  3.承销团


  地方财政部门可专门组建承销团,也可以沿用公开招标方式下的承销团。


  专门组建承销团的,可以就单期债券发行组建承销团,也可以就一段时间内债券发行组建承销团。


  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少于4家。


  4.申购利率区间


  公开承销的申购利率区间下限:不得低于申购前1至5个工作日(含)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


  公开承销的申购价格区间上限:不得高于申购前1至5个工作日(含)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计算的、原地方政府债券在缴款日的含息价格。


  5.公开承销现场安排


  发行人员:由地方财政部门派出;


  监督员:由发债地区审计、监察等非财政部门派出;


  观察员:由财政部国库司或其委托发债地区当地专员办派出;


  支持人员:由财政部授权的业务技术支持部门派出。


  6.应急处置


  公开承销开始前,如出现:


  可能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调整;


  有确定证据表明利率(价格)区间与市场存在严重偏差等情况。


  簿记管理人及其他主承销商、地方财政部门经协商一致后可以推迟发行或调整利率(价格)区间,并将事项及相关理由、证据及时披露,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7.主要禁止性规定


  严禁恶意影响发行利率、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等担任询价工作的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严禁通过“串标”等方式进行价格操纵,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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