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全面纳入集采管理还远吗?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8-03-05 11:44:23 来源: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以下简称《规定》)即将于2018年3月1日实施,这就表明国有的各大商业银行、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和按现行法律法规实行会员制的金融交易场所等之前的分散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都将纳入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的实施,将从根本上加强党对国有金融企业领导、加快国有金融企业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强化国有金融企业资产和财务支出管理和提高采购效益的有力措施,对于消除和治理国有金融企业的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必将对国有金融企业的有序发展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笔者以为《规定》所指的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有些类似于政府集中采购中的“部门集中采购”,但有其自身的特点。《规定》中所阐明的组织机构和制度规范是其中的亮点,笔者有意进一步展开说明之。
统一管理的组织机构
《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第七条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应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财务、法律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公司集中采购活动进行决策管理。国有金融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可列席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会议。”第八条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可指定具体业务部门或根据实际设立集中采购日常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集中采购活动。根据集中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国有金融企业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外部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规定》明确金融企业的集中采购由国有金融企业自己承担操作和管理职能,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管采分离”规定完全不同,这也符合国有金融企业现实情况相吻合,是集中采购制度与时俱进的表现。该规定看上去只表述了“国有金融企业”一个简单的概念,须不知凡国有金融企业都是“上面一根针下面千条线”,以各国有银行为例,除了在京的各国有银行总部,在全国各地分布有大大小小的分行、支行和密如蛛网营业网点,其他如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也都存在和国有银行同样的情况,其每年的采购经费的支出走的都是各自为战的路子,没有集中采购的管理,都是“自己花钱自己用”,天文数字般的采购金额长期处于没有监督管理的境地。没有监管权利势必产生腐败这是一条亘古不变天理。加强对国有金融企业的采购资金的管理,将粉碎一切企图从国有金融企业捞取不正当利益人的美梦。
统一模式的制度规范
《规定》第三章制度建设,从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采购活动决策和执行程序等方面,明确规定了国有金融企业建立集中采购制度规范的范畴。《规定》第四章采购方式,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只能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所谓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应该是指财政部门批准的批量采购等方式,此方式对于采购量较少的项目非常适合。《规定》第五章采购管理,其内容与政府采购管理的内容大致相同,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国有金融企业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经内部法律部门或法律中介机构审核。”这里突出指明国有金融企业在采购合同签订前必须经内部法律部门或法律中介机构审核,这是《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所没有载明的,说明制订《规定》部门和人员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该规定对于国有金融企业在采购活动中规避法律风险大有益处。另外,《规定》没有限制进口货物的采购,这与政府采购有着本质的区别。
《规定》虽然只涉及到国有金融企业,但对于其他国有企业建立集中采购制度有一个的抛砖引玉作用。国有矿山、国有铁路、国有航运、国有航空、国有能源等国有企业不都和国有金融企业有着类似的情况。笔者相信在久的时间内,即将出台按国有企业类型出台更多的集中采购规定,这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