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子公司刻“假章”中标,不能仅废标了事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公文和证件,已涉嫌刑事犯罪,不能是一个“弄虚作假”的结论、废标就可以了事的。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中国中铁旗下的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指私刻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变造公文和证件,提供虚假资料和发布虚假诚信承诺,骗取南京一重大项目投标资格,“带病”中标7亿多元的建设项目。业内人士表示:“身为特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出现如上述所称的造假行为,匪夷所思;一经查实,废标毋庸置疑。”
据悉,中铁建工竞标时提供的一份2016年的文件中盖有“深圳市南山区建设局”的公章,但该部门早在2011年5月就更名为“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原名称的印章同时作废。近年来各级建设行政部门都由原来的“建设局”“建委”更名为“住建局”或“住建委”;作为一家央企子公司,造假都这么“low”,真是丑上加丑。中铁建工造假、私刻国家机关印章的问题已是铁证无疑,废标已无悬念。
然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公文和证件,已涉嫌刑事犯罪,不能是一个“弄虚作假”的结论、废标就可以了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企人员伪造公章和公文、证件,也应和老百姓一样承担法律责任。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若有国企官员还能享受法律的“豁免权”,那就是在给法治公信挖坑。
报道中提到,中铁建工已不是第一次因竞标造假被处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印章、公文、证件的问题,也是早有前科。但之前只是受到行政处罚、通报、记录不良行为、记入黑名单等处理,而没有人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恐怕也是这家国企敢于妄为的重要原因。然而,这样下去,企业的声誉、信用还能透支多久?一家历史悠久,且母公司身列“世界500强”的实力雄厚的大型国企,如果就这样任由某些管理者胡来,最终是要由企业的所有者——国家和民众为其买单。
实际上,频频出现招投标造假,甚至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动作,是企业实力低下、退化的表现。这个问题更应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以这一次在南京骗取重大项目投标资格、最终7个多亿的项目将被废标事件来说,企业因此蒙受的经济损失和无形资产损失的问题,更不应轻轻放过。若有关管理者不知何谓责任,那么有关部门就应该依法介入调查,让其知道何谓法律,何谓责任。
□马涤明(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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