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如何公平公正地确定受邀供应商?
作者:马正红 发布于:2017-12-12 16:13:40 来源:
邀请招标属于有限竞争性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招标的 两种方式之一。“邀请招标”是一种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直接邀请 “特定”对象参与投标活动的采购方式,相对于“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而言,投标人相对较少,竞争力较弱,采购成本也相对较低,也有可能使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投标人无法参与竞争,因此这种采购方式的关键在于规范操作,保证公开、公正和公平地选择拟邀请的特定供应商。那么,实践中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地选择供应商呢?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邀请招标的规定很少,尤其是对邀请招标中邀请对象的选择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容易给采购实践工作造成一种误解,认为邀请招标是公开招标的一种简化形式,约束力较低,只要是任意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行。实际上绝非如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对邀请招标的操作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法条,我们可以看出邀请招标关键在于两个步骤:
①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的产生:有三种产生方式,即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②被邀请参与的特定供应商随机抽取确定:数量是3家以上。随机抽取是指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从通过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任意选出不少于三家(包括三家)供应商作为邀请对象,不得人为指定。
那么,如何把握好邀请招标的这两个步骤呢?
一、采购人要储备积累可供抽取邀请的供应商名录
邀请招标的一大特点,就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采购前必须要有一定量的适合于采购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然后再从中随机抽取确定出一定数量的供应商作为邀请的对象,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因此,如果采用采购人书面推荐的方式,为了确保“邀请”对象的选择能有较大的余地,采购人应当建立和储备供应商名录,储备一定数量的、各行各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以满足随时抽选“邀请”对象的需要,这是公平合理地确定“邀请”对象的基础性工作。
二、拟邀请的供应商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拟“邀请”的对象,因此“邀请”对象的确定必须坚持一定的质量和标准,并在“邀请”之前进行必要的资格筛查。不管采用哪种方式征集供应商,只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参与随机抽取。如果参与随机抽取的供应商有不合格的,抽取的结果也有可能是合格的供应商被“刷掉”,不合格的反而“入围”。因此实际操作中,既要防止通过制定歧视性条款进行资格预审和筛查,又要防止鱼目混珠,落实供应商资格条件预审和筛查,确保资格预审和筛查工作公正、公平和公开。
三、随机抽取注意5个问题
对“邀请”对象的确定必须严格坚持“随机抽取”的原则,按照8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具体操作中,要制定规范的随机抽取程序,逐步实现电子化机选方式,减少人为操作。具体来说,邀请招标供应商随机抽取应当注意以下5个问题。
①不管采用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参与抽取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备选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数量为3家或3家以上;
③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机会均等,不能“屏蔽”任何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④随机抽取现场有监督和摄像,且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
⑤要有书面记录,并随釆购文件一并存档。
窗体顶端
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法规直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