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令框架下,代理机构如何把握自身权责利?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7-11-13 08:14:41 来源:
一个时期以来,由于没有法律约束,以至于媒体上经常出现“代理机构下属公司能否中代理项目的标”之类的讨论,讨论的结果是法理上没有依据,但在合理性层面,其处理结果不理想。而87号令的正式实施,使这一问题有了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法和法规依据。代理就是依据代理协议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协议没有规定的事项,不能任意“发挥”。现在有很多代理机构是集团公司,集团下面有很多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代理机构代理某个政府采购项目时,它们均会以不同名称的投标人前去投标,这是本令所严格禁止的串标行为。在此,我们就来看看87号令对关于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各项相关规定。
87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这是原18号令中所没有、且专门针对代理机构的某些非正当代理和咨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
一方面,本令禁止代理机构参加自身代理项目的投标或代理投标,投标是与招标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特定或不特定的邀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主动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以中标为目的的行为。本条禁止代理机构参加由自身代理的投标活动,所谓代理投标,就是本代理机构也不能以其他投标人的名义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另一方面,本令还特别禁止代理机构为所代理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这里所指的“投标咨询”,不外乎是指自招标开始到项目完成全过程代理机构不能对所有参加本代理项目的供应商有单独告知的义务。
本规定净化了政府采购市场空间,规范和整顿了代理机构超范围代理和接受咨询的乱象,对于减少围标串标等现象无疑是一剂良药。那么87号令实施后,代理机构到底应该从哪几方面把握自己的代理职责呢?在此次谈谈这个问题。
如何正确行使代理权限?
代理机构行使代理权是根据代理协议而定,没有代理协议便不存在代理权限。
至于项目的评审则是由评审专家负责,项目验收等标后事宜则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由合同双方负责。
如何处理投标人的质询?
投标人在等标期间或开标后向代理机构提出带观点的质询,应该事先向采购人反馈,由采购人拟定答复意见或者召开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召集的质疑答复会,切不可喧宾夺主或反客为主。
一是未开标的质疑处理应该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即在规定的时效内作出回应,代理机构不得拖延质疑答复,但在衡量质疑答复内容时要主动与采购人协商,其处理原则是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导向,切不可以把质疑答复作为儿戏。
二是开标后的质疑处理要有一种将心比心的心态,尊重质疑人的权利,但答复的依据必须是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招标文件。
三是采购过程的质疑处理应该规范有序、及时认真、尊重法律、协调化解,切不可留待标后处理,那样会遗害无穷。
如何应对投标人的常规询问?
投标人因业务水平高低不一,可能会向代理机构提出一些看似很简单的问题,如标书怎么下载,投标文件怎么做和怎么密封,密封时要不要盖章签字,中标公告什么时候发布等。
这些问题,笔者以为都是属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的一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分派专人通过电话、网络等途径逐一辅导,对于投标人派人来接洽,最好选派两个人以上来开展辅导工作。切不可以单个的工作人员进行接洽,那样容易授人以柄,让人误解。
如何权衡依法操作与自身发展的关系?
代理机构是以谋利为生的社会代理机构,是靠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并收取项目服务而生存的中介机构,具有追逐利益的内在属性。因此,作为代理机构,要控制自己的冲动。
一是要分清代理和投标的关系。代理机构自己代理的采购项目,自身便不要再参加该项目的投标竞争了,也不能以其他投标人的名义去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会“丢了西瓜捡了芝麻”,到头来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二是不能为投标人搞“私人定制”。作为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由于长期从事该项业务,积累了一定的招投标经验。另外,很多代理机构打的就是“某某咨询公司”的招牌,基于追逐利益最大化的习惯性思维,总会自觉或是不自觉地把自己在项目代理或是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所知晓的相关信息告诉相关人,以换取劳务报酬。这往往是泄露招投标信息或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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