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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 评价 验收,这三大政采难题如何破解?

作者:王永锋 发布于:2017-09-30 11:17:29 来源:
   背景案例
 
  2017年6月15日,某事业单位A就原子荧光光度计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公开招标。编制招标文件时,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需求中有多项实质性指标表述不明且难验证,建议采购人进一步核实,并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调整采购需求,以防供应商投机取巧钻空子。但采购人A以时间紧迫为由拒绝修改,坚持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原采购需求实施公开招标。
 
  开标后,有4家供应商(C、D、E、F)参与竞争,报价分别为50万元、46万元、44万元和10万元。
 
  经评审,4家供应商的投标承诺均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最终,评标委员会一致推荐报价最低的供应商F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中标公告发布后,3家落标供应商均提出质疑,认为供应商F报价低于成本且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多项实质性指标,存在虚假应标情况。
 
  但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查论证时,原评标委员会认为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评价不属于其职责范畴,也无法判定供应商F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且凭现有材料也无法证明供应商F虚假应标,因此维持原评审结果。
 
  为慎重起见,采购代理机构在向采购人A送交评审报告时,提醒采购人A务必注意加强履约验收。但实际验收时,采购人A并没有设置专门的验收小组,内部验收的职责分工也很不明确,相互推诿,设备采购部门认为验收应该是最终使用部门的事情,最终使用部门认为验收应该是设备采购部门的事情。最终,本项目因采购需求涉及的技术指标较为复杂,多项实质性指标又难以验证,加上采购人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和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工作基本形同虚设、草草了事,未能有效验证供应商F的投标承诺是否履行到位。
 
  问题探讨
 
  本案例集中反映了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亟待破解的三大难题:一是如何科学制定采购需求,二是如何加强履约能力评价,三是如何把关项目履约验收。在此就这3个问题作以分析。
 
  问题分析
 
  如何科学制定采购需求?
 
  依法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采购人对采购需求负有主体责任,应当以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为重要抓手,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中关于采购需求的规定和要求,科学、合理、完整的确定采购需求,堵塞诸如本案中多项实质性指标难以验证、给供应商有机可乘的漏洞。
 
  一是依法把好产品资质关。根据国家法律、特许经营、行政许可等法律法规确定行业产品资质标准,依法对政府采购项目设定产品和供应商资质条件。
 
  二是严格把好技术标准关。按照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采购需求标准,编制科学、合法、符合市场实际的采购需求。
 
  三是公开把好采购需求监督关。推行项目需求外网公示,就采购需求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平有效竞争。四是科学把关采购文件。结合行业特性、采购需求特点和采购方式编制专业采购文件,提升采购文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如何加强履约能力评价?
 
  为防止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投标承诺“丰满”合同履约“骨感”的乱像,评审专家应当深入解读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特别是即将执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加强对异常低价和履约能力的评审力度,推动“拼价格”向“拼质量”转变,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目标。一是强化诚信履约审查力度,区分响应性承诺和实际履约能力,加强对投标产品和服务的专业技术评判和投标人以往的履约情况、履约能力的评价,实现技术、质量、服务、履约能力和价格等全方位综合评估。二是严格异常低价评审力度,注重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分析,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投标人证明其报价的合理,遏制异常低价中标的怪像。三是聚焦质量指标细化评审,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和实际使用的关切程度分析质量关键点和风险点,分析采购项目价格成本与质量关系,做到科学、客观、公正评审。
 
  如何把关项目履约验收?
 
  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更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把控履约验收的“关键点”、“薄弱点”和“风险点”,积极探索验收办法,跟踪项目绩效评估,形成闭环管理,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采购绩效和行政效能。
 
  一是厘清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采购人作为采购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强化采购人责任意识,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
 
  二是建立跟踪问效机制,依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跟踪回访和绩效评估。
 
  三是试点抽检验收模式,对于服装、家具等需要通过主观判断难以确定履约效果的采购项目,采取到货随机抽样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进行检测验收。
 
  四是引进第三方参与验收,对于技术复杂、社会影响大的采购项目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并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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