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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关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评审职责的规定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7-09-25 14:30:29 来源:
   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四十五条又规定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工作时的具体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二)宣布评标纪律;(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87号令的这些规定,较好诠释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责任义务。
 
  一方面,原先18号令第四十四条只是笼统地规定了“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对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评标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没有作出规定。不仅如此,由于一些采购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其言行上总是有法不依、有禁不行,侵害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政府采购秩序。另一方面,对于代理机构由于在评标工作中赋予任何职责,过去以来只是一个被采购人玩弄于股掌之中的“提线木偶”,现在有了评标工作职责规定,强化了责权利对等,对于组织完成政府采购项目无疑是一个进步。
 
  但必须认识到,工作职责即是工作任务,是必须不折不扣完成的历史使命,必须确保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起码的工作“底线”得到完全彻底的贯彻执行。
 
  如何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资格审查这句话很简单,但做起来却不那么容易。
 
  一是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约行事。如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供近期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这句话只能理解为供应商到当地社会保险局网站上下载的本单位缴纳清单,其内容有缴纳单位名称、缴纳人员姓名、缴纳时间和金额等,而不是由社会保险局开具的缴纳证明,因缴纳证明只是一个笼统金额数据,没有明确人员等要素,不能作为一个系统的缴纳凭证。因为凭证又称会计凭证 <https://baike.so.com/doc/2550263-2693618.html>,是指能够用来证明经济业务 <https://baike.so.com/doc/549876-582080.html>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 <https://baike.so.com/doc/5926347-6139270.html>、具有法律效力 <https://baike.so.com/doc/6022191-6235188.html>的书面证明。
 
  二是审核方法要细致。如根据招标文件的要约规定“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作无效投标处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对报价审查时,要根据本令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缜密察看,不可以随意作出定论,切实做到“(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三是审核程序要到位。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人应该通过合法途径把审核的结果告诉被审核人,或者让被审核人确认,这样做可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减少后续工作的麻烦,让被审核人不再作无效停留,也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资格审查结束后,如果合格投标人超过3家(包括3家)则可以进入符合性审查,反之则应予废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操作此项工作时应熟悉法律、政策,做到对号入座,按部就班。资格审查要经得起检查,不要留任何隐患,因为评标是“单行道”,不能逆行。
 
  如何做好评委成员身份查验和履职工作
 
  政府采购是一项讲究工作程序规范的工作,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的查验是做好评标工作的重要前提。
 
  一是采购人评委的身份查验,因为该评委是代表单位来执行一项公务活动,一定要出示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才能参加评标工作,没有授权书的参评人不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这是一项严谨的工作,有的参评人借口单位领导不在等原因提供不了授权书但又非要参加评审,作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应擅自作主放行。对于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应该及时报告行政监管部门予以处置。
 
  二是对外请评委的身份查验,首先,要核对身份证件、手机号码等证明身份的要素,其次,要通过公布投标人名单,由评委自行界定是否与项目本身存在利害关系并签字确认。如果外请评委属于项目单位员工或者是投标单位利益相关方而本人无意退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则应及时劝其退出评标委员会。
 
  三是评标委员会组成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吁请外请评委中推举一位评委为组长,笔者以为最好是一位懂技术的行家里手。
 
  四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履职情况应该如实记录在案,如有有评委总喜欢跚跚来迟,有的评委评审时不作为抄袭他人的评审结果,有的评委喜欢发表一些还未评审就断定谁中标等倾向性言行,如果出现上述情形,作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及时阻止并提出警告,对于屡教不改者应着令其退出评标现场,另行抽取评委补充。只有评标委员会组建工作,评标方能正式开始。
 
  五是将评标委员会的通讯工具统一收缴存放,确保评审时评审环境保持安静,不受任何干扰。
 
  如何使评审纪律落地生根
 
  政府采购是讲纪律讲规矩的工作,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对于评标工作亦是如此。
 
  一是反对倾向性,要督促评委尊重客观事实,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认真察看投标文件是否响应,不要把响应说成不响应,把不响应说成响应。
 
  二是反对歧视性,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要因供应商的规模、实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就使评审工作的重心发生偏离,也不要因为供应商的上述原因而在澄清时流露出任何带歧视性言辞,哪怕是面对有着变声系统的情况下也不行,因为这都是引起不必要麻烦的“导火索”。
 
  三是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果对同一量化因素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情况下,严格按照财库【2012】69号文件执行。
 
  四是严格按综合评分要素评分,在规定的分值幅度内分层次计分,声明不按幅度记分的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
 
  五是重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内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做,简单明了,重点突出,易于记住。
 
  如何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俗话说得好“磨刀不误砍柴工”,要想把评标工作做好,一定要把基础打好,否则评审工作会偏离正确的轨道。
 
  一是要认真组织评标委员会熟读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评标的依据,而且整个项目评审的程序性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依据等全部浓缩在其中,只有逐条逐项熟悉其要令,评审工作才不会走弯路,一般来说招标文件的前附表是纲,采购需求是目,所谓纲举目张,就是要弄清采购的标的物是什么,作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要怕麻烦,要一项一项学习,使评委心中有谱。至于综合评分表是对前面内容的评价和比较,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便是对量化指标的考查,怎么去衡量计分是评委的权力,但要求评委一定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尺度去评审,告诫评委不能我行我素,胡乱评分。
 
  二是有义务告诉评标委员会正确的评审程序和方法,很多评审专家并不熟悉评审程序,有的一上来就拿起投标文件自顾自的乱评。其实评审是有方法的,单靠评审专家在几个小时内从评审中摸索出规律其评审效率会要大打折扣。评审可以这样进行:对于投标人在10家以上的项目评审可以实行“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横向评审法,这样项目的每一个评审因素都有1人或多人负责,也就大大方便对同一评审因素的横向比较和评价;另外一种方法,就是投标人数在3家以上10家以内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复合评审法,即每位评审专家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单独评审,得出自己的评审意见。这种做法,好处是每个评审专家都能了解掌握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弊端是重复性因素太多,可能导致评审意见不统一,使评审分值倚高倚低。最好的办法是将两者结合,即对于一般性的评审因素可以采用前者方式评审,对于较为复杂、个人判断有失水准的评审因素可以采用专家共评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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