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拔除废标根源?
作者:赵长宝 发布于:2017-09-07 10:32:52 来源:
确立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制度目标,需要推动政府采购业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实现政府采购质量、价格、效率的内在统一。然而,实践中政府采购效率低的问题饱受社会诟病,废标率高就是导致政府采购效率低的重要原因。政府采购废标问题缘何而生?如何降低采购废标率,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此,笔者根据学习体会和工作实践就此进行探讨。
一、废标原因有哪些?
1.未提供相关证书,或提供的证书等级低于要求。每个招标项目,采购人都会根据项目特点设置一些必要的资格条件,例如软件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安防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证书、建筑智能化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等,部分证书还有等级之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附上符合要求的证书复印件。但实践中,有投标人未提供相关证书,或提供的证书等级低于要求。应当说因这类情形所引发的废标是时常发生的。
2. 实质性条件不响应、不满足。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各种必须的资质证书超范围经营,或证书超过有效期,或未通过年检,或等级不满足要求等。另外,对招标文件中的“★”指标也要特别关注,因为一般情况下,“★”指标是作为实质性要求的,属于“一票否决”范围,如果不满足,也是会废标的。
3. 需要签字盖章的地方未按要求操作。一般来说,每份投标文件中的一些重要内容都要求签字盖章,例如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函、开标一览表等文件,都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但实践中因投标文件缺少签字、公章而被造成废标的现象屡见不鲜,实在令人惋惜。
4. 不熟悉法律法规或理解有误。例如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协议书;或者既以某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又以自己名义投标或参与其他联合体投标;或者不理解联合体各方中资质等级计算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或者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规定。
5. 报价超预算。例如招标文件规定,投标金额超过50万元的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就是有投标人会报出55万元的价格。如果因未细读招标文件而报出这样的价格,实在不应该,因为投标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因为自己的懈怠和大意而造成废标,会使采购各方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付诸东流。
6. 对投标有效期理解有误。 例如投标有效期一般都作为实质性要求,如果不满足要求也是要被废标的。有投标人不理解投标有效期的真正含义(投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期限,该期限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例如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有效期为90天,有不少投标人却承诺为10天、30天,还有投标人承诺为“次日”,误以为投标有效期越短越好
7. 擅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有些投标人会擅自修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一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函、开标一览表等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而实际上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都是招标方经过反复讨论、总结的结果,可以说每个字都有特定作用,招标方是不允许擅自修改的。投标人如果认为招标文件中的一些文件格式、内容确有不妥,应在投标前与招标方联系沟通,甚至可以提出质疑,但绝不能擅自修改后进行投标,这点投标人也务必注意。
二、如何防范废标?
当前,政府采购活动中废标现象频发,既影响了采购效率,延长了采购周期,也损害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笔者拟从以下方面探讨如何防范废标,降低废标率,确保采购项目顺利完成。
1、增加信息发布,规范编制标书。一是多渠道发布招标信息,确保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尽可能参加投标,保证充分竞争。二是采购人要做好市场调研,通过询价、网上查阅、实地咨询等途径获取采购标的的性能、配置、价格等信息,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论证,提高采购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三是确保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制作招标文件,要避免遗漏供应商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投标报价要求(包括投标保证金金额和缴纳方式)、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等内容的表述。明确供应商应提交的各种材料,如资质证明的种类、名称、发证机关等;明确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具体的附件、图纸等;明确投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和条件。同时,纸质招标文件与电子招标文件应一致,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2、招标文件编制要规范、准确,不得任意提高标准,对货物类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不得具有针对性,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应与实际需要相适应。招标文件应清晰罗列资格证明文件,字体加粗,以对供应商起明示作用。此外,在招标文件前言最好加上“投标注意事项”字样,提醒供应商认真检查资格证明文件和注意招标文件规定的重大偏差等内容。
3、供应商报名环节,对于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竞争不够充分的项目,应要求供应商在报名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这一做法并非为了限制供应商报名,而是提前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如果资格证明文件有瑕疵或者不符合要求,报名受理人员要及时告知供应商。
4、对可能引起废标的情形作出预判,在开标前一二天与报名供应商沟通,要求供应商进行自检。如落实保证金交纳情况,核实供应商名称等。
5、评标环节,应要求评审专家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客观公正,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被审查无效,应及时告知供应商,说明原因让其心服口服,避免引起质疑和投诉,同时让供应商“吃一堑,长一智”,避免以后再发生类似情况。
6、注重废标原因分析,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废标的原因包括:技术条件超过项目实际需求或招标资格要求过于苛刻;设置排他性技术、商务条款;标段划分不科学,造成投标成本过高,潜在投标人无法响应;采购预算未经市场调研,严重偏离市场价格;个别采购人或评委存在定向评标现象,当意图难以实现时,人为制造无效投标或以种种理由否决,以达到重新采购的目的等。这些不当行为必须禁止。
此外,投标供应商还要注意减少低级错误。如投标书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封装,是否全部加盖法人或委托授权人印签,投标人单位名称或法人姓名与登记执照是否相符,投标书附件资料是否齐全(如设计图纸有漏页、有关表格填写有漏项等),装订是否规范等。
7、依法审慎判定废标。事实上,一份投标文件是无法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避免任何疏漏的。要求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所有细节,可能使优秀供应商被排除出可选择之列。一般地说,如果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错误或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没有响应,那么,该投标文件应认定为无效标;如果投标文件的偏差是轻微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为响应性的有效标。
需要强调的是,废标只是采购活动的暂时中止,并不意味着采购活动的结束。除因重大变故取消采购任务情形外,废标后应重新组织采购。重新组织采购要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平等对待所有供应商,还应注意保护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对已处于公开状态的信息要采取补救措施。监管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以及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等所有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都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传播投标供应商的相关信息,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中也应以专门条款加以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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