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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放管服”必须强化制度供给

作者:王泽彩 发布于:2017-06-20 17:19: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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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办公室主任、研究院
 
  
        一是下放审批权限,重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多元供给制度。
 
  公共产品和服务具备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离不开政府。但必须认识到,政府绝不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唯一生产者。新时期,政府应该更多通过政府采购等形式扮演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间接提供者,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实践中,一些地方受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复杂、审批周期长因素影响,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效率受到影响。将审批权限下放并改为事后备案,还权于采购人的同时增强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也提升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效率。
 
  二是强化监督管理,注重提升激励相容制度效应。
 
  政府采购制度旨在节约采购成本,提高财政支出使用效率。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推行以来,节约财政资金效果明显,但也存在部分“天价采购”、“虚假采购”、“黑心采购”案例,反映出政府采购体制中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中隐藏的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经济学中,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可以通过激励相容的机制设计来得以解决,即通过优化制度设计,使委托人与代理人利益一致。为了政府采购中的种种问题,政府除了要继续加强监管外,还应该设置激励相容机制。例如建立采购卡制度,全面、透明记录各项采购明细;也可以优化招投标制度设计,例如探索实行中标价格基础上的“二次竞价”制度,要求采购人在有限供应商范围内对同一品牌进行二次比价,实行同规则、同质量产品价优者胜出,使供应商在可接受范围内最大限度降低供货价格。
 
  三是服务项目全生命周期,根治中梗阻顽症。
 
  政府采购制度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中梗阻”顽症。要管住乱伸的“权力之手”,就要睁大眼睛盯住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从制度上,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和结果管理,从提出需求、确定标准到招标采购、履约验收等要建立全过程管理措施,实现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转变。从执行上,要在透明度上下功夫,做到政府采购全程“阳光化”运行,并辅之以畅通的举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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