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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评标委员会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吗?

作者: 发布于:2017-05-31 09:27: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前言
 
  采购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这几乎是行业惯例,而且似乎业界普遍认为评标委员会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这更有利于采购人维护自身权益。但最近发生的一个案例,引发了业界对这一问题的广泛热议,并且在争论中,观点越来越明晰,形成了A、B两种对立观点,即A方认为评标委员会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否则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B方则认为,这是采购人的权利,而非义务,采购人可以不派代表参加评审。那么,评标委员会到底是不是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呢?我们对A、B两方观点加以梳理并呈现,希望对实践中就这一问题尽快达成共识有所帮助。
 
  案例引出
 
  采购代理机构受托就一货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预算800万元,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中标结果公示后,A公司提出质疑,认为预算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应为五人以上单数,再加上采购人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至少应为7人,因此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规,应当重新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作出答复: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没有采购人代表,5名评委会成员全部为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因此符合规定。

  但A公司再次提出质疑,理由还是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规,称评标委员会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参加。对于A公司的第二次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内部产生了分歧。
 
  争议焦点
 
  评标委员会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参加吗?
 
  观点A
 
  评标委员会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参加
 
  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高级经济师 康佳:
 
  个人认为评标(审)委员会组成中应该有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原因有二。
 
  一是,规定明确,勿庸置疑。无论是招标采购还是非招标采购方式,对于评标(审)委员会的组成,在相关规定中,都有“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表述。所以,评标(审)委员会中应该有采购人(招标人)代表。
 
  二是,依法执行,不打折扣。实践中,由于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存在争议,因此执行中采购人委派代表参与评标(审)委员会的做法五花八门:有的让采购人写承诺书,不参加评审;有的让采购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专家作为代表;有的在招标文件中直接写明评标委员会中无采购人代表,全部由专家组成。
 
  同一意思表述的法律条文,在执行中却出现如此多样的做法,也是值得深思的。究其原因,一是失之于宽,二是设法变通。条款表述非常清楚,从字面理解也没有障碍,只是执行中人为复杂化了。有的采购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参与评标(审),如何做到既合情又合理?于是执行中就出现了种种“创意”,虽合情合理,但不一定合法,要谨慎为之。
 
  大连海关 张泽明
 
  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同时,该条第二款还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财政部74号令第七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上述规章是评标委员会或者谈判、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有采购人代表的确切法律依据,且代表必须以采购人而非专家的身份出现,在实践中必须予以恪守。
 
  当然,74号令第四十一条也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也就是说,在单一来源采购中,协商小组中不必非有采购人出现。
 
  二、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要求
 
  大连海关 张泽明
 
  按照财政部简政放权改革精神,还权还责采购人是今后的工作思路和趋势,采购人应参与到现场评审中,这也是采购人对本单位采购工作负责任的体现。让采购人参与评审,是明确采购人权责的一种手段。
 
  同时,采购人到现场参加评审,一是可以听取专家的专业咨询意见,二是可以在采购文件制作不完善的情况下,对项目需求进行明确解释,三是在当下部分代理机构专业度不够、部分专家对相关产品有关强制性指标参数不完全明晰的情况下,采购人代表可起到提示补充的作用。
 
  放眼未来,如果按照财政部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既定思路,政府采购要朝着采购官的方向演进,那么采购人代表出席评审会,既是制度安排与发展方向,也是采购单位专业人士朝采购官转型的历练过程。但是要坚决防止采购人主导评审,影响专家出具专业意见。在这方面,财政部相关规定也明确,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小组组长,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等。实践中,监管部门还得狠抓落实,也需要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配合。
 
  三、评审现场需采购人代表对实质性变动作确认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王永锋
 
  权责对等是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权定责、权责对应。采购人是采购活动当事人,是实施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其职责范围覆盖预算编制至履约验收全流程。无论是2003年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还是近年陆续出台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都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
 
  在谈判或磋商过程中,需要采购人代表确认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内容。所以,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过程应贯彻权责一致原则,任何人不能剥夺采购人参与评审的权利,采购人亦不能逃脱参与评审的职责。采购人应通过加强政府采购内控建设,明晰事权,依法履职尽责,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推进政府采购流程优化、执行顺畅,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
 
  四、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 既是权利更是义务
 
  陕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李平
 
  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参与评标,是法律法规赋予采购人的权利,从这一角度说,采购人是有权参与评审活动的。除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有采购人代表外,从实践来看,采购人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也有现实需求和诉求。
 
  同时,采购人委派代表作为评委会参与评标,也是采购人的义务。采购人将项目委托给采购机构后,就应当按照采购机构制定的采购文件参加采购活动,配合采购机构完成采购活动中的相关工作,履行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职责。而派代表作为评委会参与评标,就是采购人履行义务的一种体现。
 
  曾有地方试行采购人代表不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做法,评标委员会全部由专家组成,但引起了采购人的不满,甚至以此为由拒绝确认采购结果。同时,还引起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目前,该地方不论什么项目,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都要求采购人派代表参加评审。这样做,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又能化解采购机构的风险责任,是一个兼顾各方的万全之策。
 
  采购人派代表参加评委会,并不一定要派本单位的人。采购人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的人,也可以不是本单位的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必须要有采购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只要有采购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可以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并参与评标。
 
  如果采购人不向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书面告知采购机构,由采购机构在专家库中抽取一人作为采购人代表。这样一来,既确保评标委员会组成合法合规,也能使采购人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充分行使和享有权利。
 
  目前,业界对采购人是否必须派代表参加评委会还有争议。个人认为,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去讨论,寻求最佳解决方案;而对于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就应当严格去执行,没有讨论的余地,更不能讨价还价。
 
  观点B
 
  评标委员会不一定非有采购人代表参加
 
  一、法律法规未作强制性规定
 
  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调研员 崔明亮
 
  个人认为,在政府采购的评标或评审活动中,采购人代表参加与否均可,因为从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参加。
 
  采购实践中,采购人是否委派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评审,应当根据采购人的诉求和项目具体情况而定。采购人如果委派代表参加,应有采购人的授权证明;采购人如果不参加,也应该有一个公函。这样,在抽取评审专家时,可以准确地确定专家的数量。
 
  湖北省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 宋军
 
  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派代表参加项目采购的评审委员会、询价小组或谈判小组等,并参与评审活动,但并没有要求采购人必须委派代表参与。
 
  也就是说,采购人本单位如果没有合适的人员参与评审,可以不派人,也可以委托相同或相关单位的人员,也就是熟悉采购项目的人员,代表采购人来参与项目评审活动。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 彭兴洋
 
  首先,从法理上看。法律规则是分为强行性和任意性两种。对于强行性规范,在法律法规中,我们常见的字眼是“应当”和“不得”。如《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那么,我们回头看18号令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这一规定,没有使用“应当”的表述,不属于强行性规范,仅是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范围,即采购人代表和专家两个群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超过这个范围。
 
  第二,从立法技术上看。我们可以从财政部印发的18号令和69号文的规定来分析。首先,18号令第四十五条在作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这一规定外,还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可见,在规定了评委会的组成范围后,紧接着又规定了专家的人数下限,但没有规定采购人代表的人数下限。同时,这里也没有对专家人数上限作出规定。因此,专家在评委会中占比100%也应是合法的。
 
  财库69号文规定,“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从这句话可以看出,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不是强制性的。如果委派,则应出具授权函。
 
  第三,从立法目的上看。69号文规定,“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应该说,规定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加评委会,正是响应了采购人类似的诉求和需要,因为采购人代表能为采购人与评委会的沟通架起桥梁,可以使评审过程更加顺畅。当然,也可以更好地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不是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和需要,委派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审,也可以不向评标委员会派出代表。
 
  二、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 是权利而非义务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 马正红
 
  向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是采购人的权利,还是义务?个人认为,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审,这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权利,而非义务。一般来讲,非基于人身关系的权利可以放弃。基于人身关系的权利,一般是权利义务并存的,不得以单方行为而放弃。在放弃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更多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一项权利,是一种非基于人身关系的权利,应当是可以放弃的。基于此,在评标委员会组成中,采购人可以不派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审。
 
  三、避免现场采购人代表倾向性言论误导专家评审
 
  河南驻马店采购办 张瑾彧
 
  一是,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技术、规格和性能、功能以及其他质量要求等采购需求。实际上,采购人无法掌握全部的专业技术规格,其前期的调研来源于市场,采购需求的提出往往带有“偏光”效果。如果由其参与评审活动,很难保证评审的客观性。
 
  二是,采购人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评审活动,在现场解读采购需求时,容易发表倾向性言论或误导性解释,从而误导评审专家做出倾向性的评判。虽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评审现场的规范性作了约束,各地也有具体的现场管理规定,但是囿于评审任务的繁杂,评审时间的不确定,无法确保专家评审的完全独立性。
 
  三是,即使参与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保证评审专家的独立评审,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行使评审权利,在外人看来,也存在诸多疑点,毕竟“瓜田李下”。实践中,因未中标供应商以此为由扰乱政府采购秩序的情形也是时常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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