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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能:招标法实施条例造成新障碍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6-06 10:5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12年5月23日,由《政府采购信息报》举办的“2012政府采购夏季沙龙”在北京举行。与会学者和官员围绕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机遇与挑战、财政部门如何监管工程采购以及IT产品价格高问题的对策等三个业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律师 沈德能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律师 沈德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政府采购的监管方面,可能造成新的混乱,不利于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功能的发挥,甚至可能导致财政部门监管权旁落。

  双备案管理成本高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台之前,对工程项目的监管状况很混乱。有些地方实行的是双监管、双备案、双公告,也就是财政部门和其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监督的各部门,对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进行双重监管。双重监管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刚才讲的双备案,双备案的招标文件到底以在哪一个部门的备案文件为准?采购中心在备案方面应该比较规范,备案的是同一个文件。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就容易出问题,会针对财政部门的要求给财政部门做一套文件,再针对其他监督部门的要求做一套文件。这样就导致一个项目有两个不同的招标文件,出了问题就不好处理。这样既会浪费时间,也会给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带来很多麻烦。

  财政监管职能可能旁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有一个规定,这个规定可能导致集中招投标监管把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划进去。也就是说,有些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局,有可能会把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能划走。从法律规定上看,财政部门的这两项监督权,不应该划到招投标管理局,如果划进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实践当中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

  举例来说,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实际上可能成为一些地方把招投标集中监管的做法合法化的借口;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规定,赋予了招投标管理局把对所有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囊括到自己部门来的权力。因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然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但如果出现这种错误理解的话,财政部门即便认为有这么一个规定,也可能出现把预算资金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的监督权划到集中监管和招投标管理局里面去的情况。我很担心有些地方会这样做。这会影响到财政部门对工程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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