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吕汉阳:把握关键点 确保采购顺利实施
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 吕汉阳
政府采购从探索阶段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十多年里,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在政府采购活动各环节中,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应注意哪些事项?
10月23日上午,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吕汉阳着眼于招标准备阶段、招标公告发布、组织开评标等政府采购各环节,以案说法,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同时深入剖析政府采购活动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并对国货采购制度进行了简要论述,为参加本期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的学员们奉上了一道政府采购信息"大餐"。
在长达3个小时的授课时间里,学员们听得津津有味。一位来自广东省的学员在听完吕汉阳的讲课后大呼过瘾:"吕老师讲课详略得当,他用政府采购流程将有关政府采购的零散知识点归纳、总结成一条主次分明的脉络,让我们受益匪浅。"
招标文件关键条款语义须准确
课上,吕汉阳表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关键性条款的表述必须清晰、明确、合理,如果投标人的关键性条款出现偏离,应直接作废标处理。
他举了个例子:2010年,某省J校区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造价咨询服务项目要求现场派驻造价工程师,拟委派人员不得同时负责2个以上在建工程。而此时,采购人代表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F公司的投标材料存在与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严重不符的情况,投标人拟委派的驻场造价工程师在提交的其他业绩项目中正在担任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不可能同时再担任本项目的驻场造价工程师。
根据以上情况,评委会一致认为应取消F公司作为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并按原排名顺序重新推荐了中标候选人。
在这一案例中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文件中要求"现场派驻造价工程师"与是否为"专职"不是必然关系,服务是否到位与只做单一工程项目也不是因果关系,如需"专职",应直接明确,不应作模糊表述。而"不得同时负责2个以上"的表述也可理解为不得超过2个,也就是最多2个。因此,该项内容难以把握,在判定上存在主观因素,会对评审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与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要求不符。
F公司也正是出于上述认识,对该项目提起了质疑投诉。
经过调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由于招标文件存在问题而造成评审的不确定性,对中标结果造成影响,有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鉴于项目尚未履行,作出如下决定:该项目采购活动违法,责令修改项目招标文件,重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招标文件须有完善评标标准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吕汉阳提醒说,如果采购文件设置的评标方法或评标标准不明确,很容易导致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缺乏客观、可靠的依据,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极易遭受投标人的质疑投诉。
吕汉阳举例说明:2010年5月1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就其所需服务器进行公开招标。共有A、B、C、D四家公司参与投标。
这4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分别为:A公司354万元,B公司312万元,C公司375万元,D公司360.5万元。C公司最终以高出B公司63万元的价格中标。B公司对此不服,在不满质疑答复后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了投诉。
B公司认为,此次采购的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评标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各投标公司的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比较评分。
据了解,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商务、价格所占的权重分别占30%、30%、40%。其中,技术分的评审因素包括指标响应程度、品牌数量、产品可靠性、品牌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商务标的评审因素包括商务响应程度、投标人信誉度、投标人实力、售后服务。而每项评标因素按优、良、一般分为三档,分别设定了分值范围。但除了指标响应程度、品牌数量、商务响应程度以外,招标文件并没有规定诸如投标人实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即招标文件缺失对每一项评审因素的评分依据。
最终,该市财政部门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缺乏评标标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次采购评标结果无效,由被投诉人完善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唱标应依据开标一览表
细节决定成败。唱标环节看似简单,但一不小心就会问题频出。吕汉阳着重讲明,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唱标内容进行,严格依据投标函唱出,并当即做好唱标记录。
具体而言,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开标时,如果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应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当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当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当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而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以上这些都是需要唱标人格外小心、谨防出错的地方。
同时,唱标结束后,进入评标环节,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者补充、说明时,也要注意以下问题,即澄清或补充应由评标委员会发出,并以书面方式进行;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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