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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需求形成规模 杜绝人为特殊项目(下)

作者:张斌伟 发布于:2015-02-01 16:40: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热点三人行

  采购项目是否应该有"通用"和"特殊"之分?专家表示

  本期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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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 施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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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常务副主任 陆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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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律师 张雷锋

  主持人

  本报记者  张斌伟

  部门集采品目也可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在资产配置、采购标准等实现标准化后,完全可以实施批量集中采购

  主持人:8月21日,财政部以财库〔2013〕109号文件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列入当期《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应当逐步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此举是否意味着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都将变得"通用"?

  施建:理论上来说,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在资产配置、采购标准等实现标准化后,完全可以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在实践中,因为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等标准化需求统一尚需时日,批量集中采购数量也有待进一步细化,完全实施批量集中采购还需要一个过程。

  从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发展的角度看,批量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发展方向,符合公共财政提出的满足公共需求均等化、合理化的要求。随着部门预决算在全国范围内的公开,预算编制、资产管理、政府采购、集中支付将实现紧密结合,政府采购能够起到资产配置手段的作用,可以有效避免"天价采购"等不合理现象发生。

  陆金平:财政部领导曾经提出,要用三到五年时间向全国推广批量集中采购,目前中央单位做到比较好,地方也在逐步推开,但力度还不够。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都在实施批量集中采购,这就说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部门集中采购品目都可以归集需求,都能变得"通用"。当然,批量集中采购针对的应该是全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和部分部门集中采购品目,这是细微的差别。

  张雷锋:按照财政部的解释,批量集中采购是指对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由采购人按规定标准归集采购需求后交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的一种采购形式。通俗地说,就是各预算单位将其采购需求按照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填报并汇总至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汇总后的设备采购总量抄送至集中采购机构,由集中采购机构批量购买,以购买数量优势换取供应商更大幅度的价格优惠。

  我们应该看到,可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产品必须是预算单位常用的且用量较大的产品,单一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他部门并不需要,因此无法合并采购需求进行批量集中采购。同时,这些产品必须是"通用"的,并且规格和参数相对一致。由此看来,批量集中采购目前只能针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在部门集中采购品目中推广还比较困难。

  财政部只是要求将《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逐步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并未提出将其中的"部门集中采购品目"也逐步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从这一点来看,现行的批量集中采购制度暂时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品目无关。因此,《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施行,并不意味着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都将逐步变得"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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