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评审前介绍 明确评委会组长责权
编者按 评标是政府采购活动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在评标环节,许多采购代理机构都设置了采购人进行标前介绍这样的环节,而为了让评审活动更加顺利、更加高效地进行,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也成为政府采购评标中的重要程序。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业界人士的关注。因此,本报特组织业界资深人士进行集中探讨,供业同行参考。
本期嘉宾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院长 姜爱华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 张雷锋
陕西省政府采购中心顾问 欧阳克勇
主持人
本报记者 崔卫卫
建议废止采购人"评审前介绍"
主持人: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正式开始之前,许多采购代理机构都设置了采购人代表介绍项目情况环节。请三位专家谈谈,这个环节有没有必要。如果有必要,应介绍哪些内容、遵守怎样的纪律?如果没有必要,为什么?
姜爱华: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正式开始之前,由采购人代表介绍项目情况是有必要的。一方面,政府采购的直接目标决定了由采购人对项目需求进行必要的介绍,是符合逻辑的。政府采购是采购人为了满足日常政务或社会公共需要而实施的一种采购行为。由采购人对项目进行介绍,能够更直观、清晰地表达采购方的需求,有利于采购到"物有所值"的采购对象。另一方面,采购人对项目进行介绍有利于消除采购方与除采购人代表外的其他评委之间信息不对称,使评委更好地了解采购需求,从而公正地评选出最有利于采购人的投标人。
采购人在进行项目介绍时,应紧密结合项目的需求标准进行阐述,切忌带有任何偏见,特别是不能有任何品牌或者供应商偏好倾向。反过来,如果需求标准非常明确的项目,采购人只需进行补充介绍即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提及,"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介绍项目时也应遵守这一规定。为防止采购人介绍项目时带有倾向性,可通过现场记录或公开采购过程等措施防患于未然。
张雷锋:采购人项目介绍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所有的介绍都可以编写在招标文件中,没有任何事情是文字说不清楚而必须采购人当场语言说明的。项目介绍最大的弊端就是将不能光明正大地写在招标文件中的内容,用语言或隐晦或直接地表达出来,比如和哪个供应商合作很久非常顺利、哪个产品其实更加符合他们的要求等,暗示评委倾向性评标。因此完全应该取消这个环节。
欧阳克勇:采购人"评审前介绍"应该废止。采购文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体现了采购人采购意向的相对准确的文字表述。已经发布的采购文件常常有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地方,遗漏也在所难免。所以在评审开始前,采购人总想找机会说明情况,采购人"评审前介绍"就出现了。
财库﹝2012﹞69号文件(以下简称"69号文件")规定, "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可见,69号文件规范了"评审前介绍"。
个人认为评审前介绍属于小范围内部操作,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透明原则"相违背,涉嫌暗箱操作,因为"不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的介绍内容完全没有理由不告知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的供应商。而如果"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的小范围内部介绍则可能涉嫌"法外操作",当然也是违规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允许采购人对已经发布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但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显然,"评审前介绍"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此,建议废除采购人"评审前介绍"。
采购人代表约束机制应更具操作性
主持人: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采购人代表是评标委员会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经过10多年的实践,有人提出,评标委员会中没必要安排采购人代表,三位专家怎么看?
姜爱华:评标委员会中还是应该安排采购人代表,采购人是采购对象的直接需求者,其对评审结果最有发言权,反对采购人进入评标委员会的顾虑主要是怕采购人在评审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表露出对某个品牌或者某个品牌的倾向性,而且实际中也确实有过这种情况。但个人认为,产生这种问题的根源不在于采购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而是缺少对采购人代表的约束机制。试想,如果采购人恪守职业道德,以客观公正的立场评标,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来看,采购人代表是评标委员会成员之一,如果对评标委员会职责界定严谨,采购人代表同样要对采购结果负责。再者,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的代表不超过1/3,这一方面能够考虑采购人的正当诉求,另一方面也能够限制采购人故意左右采购结果的情况出现。
张雷锋:评标委员会中确实没有必要安排采购人代表。因为设置采购人代表的初衷无非是希望评审能更好地反应采购人意志,但是采购人的意志完全可以转变成文字通过招标文件反映出来,评标委员会只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就能准确反应采购人的意志,也能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的供应商。如果评委有倾向性意见或者徇私舞弊,那么评标委员会中即使有采购人代表也于事无补,因为采购人代表并不拥有比其他评委更多的权利。因此评标委员会中设置采购人代表并无益处;反之,更常见的是采购人代表在合适的时间表达采购人想用哪家的意愿,甚至有的评委一开始就征求一下采购人代表的意愿,使评标流于形式,不能公正客观评审。因此评标委员会中安排采购人代表有害无益。
欧阳克勇:采购人代表是政府采购"法定"的参与评标委员会评审工作的一员。由69号文件可知"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的明确限定,而且其他评委也"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这明确是在对采购人代表"限权"。虽然采购人代表已经"法定"存在多年,然而法律规章至今也没有明确界定其职能。
可能职能定位不清,又因为某些项目专业技术相对复杂,市场信息变化也快,使得采购人代表在评审活动中,愈发难以适应这样的角色,身份也日显尴尬:参加评审,但不是专家身份;有评审意见,但不代表自己,自然也不必"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身份特殊,却没有担任组长的资格;如果严格按照独立评审的要求,受专业背景的限制,也很难独立完成自己的任务,所以常常不得不"参考"别人的评审意见,这当然是违规的。
评委会组长责权须明确
主持人: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也是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开始前的常规性程序。三位专家认为,推荐组长的程序是否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另外,组长的权责是否需要进一步细化?
姜爱华:招标文件是指导整个政府采购招投标的关键性文件,有关招标过程应遵循的原则、招标的程序和评标标准等都应载入招标文件之中。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作为招标程序中的一环,也应写入招标文件之中。组长的评选程序、评选要求也应列入其中。组长的权责应进一步细化,既要防止组长不作为,也要防止组长越权行使职责。通常组长应由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有丰富的评标经验,且具有综合协调、组织能力的专家担任。其主要职责包括主持评审工作、组织有关评审的讨论和表决、负责询标工作、审核其他评委的评审情况、撰写评标报告等,组长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若组员在评标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违纪等行为,组长需承担"连带责任"。
张雷锋:组长只是在评标过程中发挥召集和组织作用,并没有比其他评委更多的权利,完全由评委们商量确定人选,没必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推荐组长的程序,其作用和权责也没必要细化。
欧阳克勇: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过去从没有涉及到评审委员会要设组长的问题,69号文件第一次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可以说这是对法律的细化和完善,而且为了减少采购人代表对评审过程的影响,69号文件还规定"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建议此项政策最好再补充两项内容:一是确定推选组长的方法或程序;其二是规定组长的职责或权限。
众所周知,采购人代表是政府采购"法定"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他不是代表他自己,而是代表采购人;其他的评委则代表其个人,是独立身份。不难想象,采购人代表想推举一位能按自己意图行事的专家评委,只是一句话的事。如果明确规定无记名投票选举组长,就避免了这样的弊端。
因为没有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组长的职责,组长在履职中就出现了随心所欲的自由发挥,最典型的莫过于组长主持评审会,组长发表引导性意见,集体讨论,统一认识,协商评分,甚至有的评委还主动让组长帮助审查其评分表。法律规章明确规定评委以"独立身份""独立评审"的要求,在组长的"热心"操办下,变得毫无意义。评审过程已经违法违规,其结果当然应该认定无效,这是法理上最浅显的逻辑。如果有了组长但没有严格限定组长的权限,则无异于为操控评审现场开启了"方便之门"。
建议补充规定,明确限定组长仅仅是组织评审现场工作的步骤、进程和分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或者干预其他评委的独立评审,以保证评审过程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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