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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不"专"如何避免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15-04-24 16:40: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编者按 评审环节是政府采购的关键环节,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直接影响着采购结果,专家不"专"必然制约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就目前而言,在不少地方,评审出错而引发的质疑投诉占比不小。那么,采购代理机构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监管部门又当如何完善评审专家库的建设?本期以一典型案例为由头,特邀请三位专业人士参与讨论。
 
  本期嘉宾
 
  张雷锋: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
 
  康  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
 
  堵杏华: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主持人
 
  崔卫卫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进口多导睡眠监测仪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随机抽取了11名评审专家,包括两名商务专家和9名技术专家,组建成评标委员会。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经过专家认真评审,最后确定报价最低的A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B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C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招标结果公示后,C公司随即提出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与其他投标人报价相差悬殊,其所投产品不是多导睡眠监测仪而是心电监测仪,两者属不同产品门类。
 
  这次采购的是进口产品,但采购代理机构调查了解到,11名专家都不"专",在看不懂外文投标文件的情况下,当场确定了最低价者中标。
 
  为了得到确切的结论,采购代理机构带着投标候选人出示的样品,特意咨询了北京的两名医疗器械专家。这两位专家一致认为,A、B公司的样品的确是心电仪而不是多导睡眠监测仪,只有C公司的样品符合规定。
 
  最终,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审,确定C公司为中标人。
 
  评审专家滥竽充数应受严惩
 
  主持人:评审专家在遇到看不懂的外文投标文件时,到底是应当放弃评审还是继续滥竽充数?对于不按招标文件评审细则进行评审的专家,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去处理?
 
  张雷锋:本案中,评审专家看不懂外文投标文件时,应当中止评审,由投标人现场及时提供中文译本,全部提供后继续评审;如果不能及时提供中文译本,可以宣布废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评审专家不按照评分细则评审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的评审专家不懂外文可以理解,但是不应该不认识多导睡眠监测仪,更不应该把心电仪当作多导睡眠监测仪。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认为专家是不专业的。
 
  康佳:如果专家对评审项目不熟悉可以主动提出放弃,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从专家的职业操守来说不应碍于面子对不熟悉的项目作出不负责任的评审。
 
  评审专家的使用应坚持"管用分离"的原则。代理机构作为使用部门,如果发现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问题或对自己评审的项目不熟悉,应该及时向专家的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告。这种做法,对于专家库的优化将起到积极作用。专家库只有通过管与用的相互沟通,才能得到规范和完善。
 
  如果专家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依据18号令第七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堵杏华:评审专家不懂外文,看不懂外文投标文件,当然不能正常进行评审工作。在抽取专家时,如果投标文件是外文的,那抽取专家应以此为条件,选择懂外文的专家。如专家库中没有,可以向监管部门申报,抽取库外专家。或者在拟制招标文件时,载明只接受中文投标文件,就可选择不懂外文的专家参加评审。切忌让不懂外文的专家滥竽充数,影响评标结果。对于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细则进行评审的专家,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五条进行处罚: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应结合项目实际选好用好评标方法
 
  主持人:在上述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环节存在哪些问题?评审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
 
  张雷锋: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的编写上有问题。招标文件应当写明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如有英文材料,应当由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由该翻译公司对材料译文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如果仅有外文而没有中文译本,视为投标人没有提交相应文件,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康佳:从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来看,缺少采购人代表,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18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从专家的人数来看,就这个项目而言,11名经济技术专家略多,个人认为,评审专家组成应在满足规定数量的前提下,本着少而精的原则,该项目专家虽多,但不够"专",每一个专家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案例中的项目不太适合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只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18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最低评标价法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第五十四条又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这两条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不易操作:既然以"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为前提,按报价排序了,又出现报价相同,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的规定,前后有些矛盾。个人认为,全部满足实质性要求是前提,对"前提条件"再作出评定并排出优劣顺序是没有必要的。
 
  本案例中的项目应采用综合评分法。即使采取最低评标价法,只有在投标产品都满足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才能报价。本项目两家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产品不仅不满足实质性要求,且与实际需要的货物名称都不一样,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资格性、符合性审查阶段没有严格把关,这不得不说是评审中的重大错误。
 
  堵杏华:项目负责人在组织评审过程中,应该向专家系统介绍最低评标价法的内涵及如何使用该评标方法,避免专家单纯地选择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人。18号令第五十一条明确载明,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可见,价格是评审的主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不能单一以选择最低报价的供应商来确定中标人。选择最低报价的供应商的前提条件是"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技术、服务等实质性性要求也是评审的重要指标。
 
  细化专家类别组建专业专家库
 
  主持人:监管部门应当如何建立方便采购代理机构使用的专家库?
 
  张雷锋:建立更加专业的专家库,需要更加细化专家的类别,类别越多,专业程度就越高。
 
  康佳: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监管部门对评审专家追责的情况比较少,也不够严厉,以后应进一步加大追责力度。《条例》加大了对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应按照《条例》执行。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及时进行反馈、对未按规定评审的专家进行处罚、对代理机构未核对客观评分进行追责、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等,这些措施不仅是写在纸上的,而是要落到实处,制度的落实对优化专家库资源、提升专家质量、促进专家依法评审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堵杏华:此项目的核心问题是专家库问题。我个人认为,监管部门要建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专家库,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建立科学、细致、详尽的品目栏。根据细分的品目再选择符合专业的专家,将真正专业的专家纳入品目专家库。既然是专家,就要突出其专业性,避免专家统而概之现象。二是建立严格的专家进入机制。专家入库前,需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确保名符其实的专家才能进入专家库。三是建立专家日常使用反馈机制。采购代理机构在使用专家时,要及时记录专家日常评审的行为。监管部门针对专家的日常评审行为要及时进行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和维护,及时淘汰不合格的专家,并吸纳临时申报的合格库外专家,不断丰富和补充库内专家的品目和数量,使专家库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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