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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品牌投标

作者:曹守同 整理 发布于:2017-10-31 16:30: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多家供应商拿同一品牌的产品去投标,应该怎么办呢?这个问题多年来一直困扰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发现,2003年4月财政部办公厅对河北省财政厅请示的回复中提到这个问题。


  河北省财政厅请示的内容是:多家代理商拿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去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财政部的回复是: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界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也以该回复作为对同品牌产品投标处理的依据。但采购实践中,招标文件的规定五花八门,还是达不成真正的共识。


  87号令施行,困扰多年的问题终于有权威答案了。87号令根据两种不同的评标方法,在第三十一条给出了详细的规定,可以说是87号令的一大亮点。


  针对同品牌投标,87号令第三十一条不仅明确了不同的评标方法,还明确了单一产品和非单一产品,描述清晰准确,考虑全面,具有很强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两种不同评标方法在使用中除了根据采购标的的特性确定以外,还要考虑到因评标方法使用不当而买到质量欠佳的产品。另外,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由于没有制造厂家授权,供应商有可能在采取最低评标价法的情况下,用同品牌较低价去淘汰掉正常报价的优质产品,从而提高自己其他品牌产品的中标概率,使采购人买到质量欠佳的产品。因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选择评标方法时要根据采购标的特性、采购预算、市场行情等综合确定。


  针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
  来看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对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首先要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然后按报价高低进行合理认定。比较所有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投标人的报价,其中报价最低的,为有效投标人,参加评标。此种方式非常直观,容易操作,较少发生争议。


  但同时,如果报价相同,如何处理?按照87号令的规定,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这就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到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及可能出现的报价相同的问题。为便于实践中的操作,建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式,来确定报价相同的同品牌参加评标的投标人。


  如果招标文件未规定采用的方式,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此种方式最容易引发争议,对于随机抽取的具体环节,87号令未作明确规定,未进一步细化,缺乏相关操作流程。随机抽取,虽然能确定参加评标的投标人,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隐患。此种方式应为一种辅助性手段和临时措施,不建议广泛采用。


  我们可以将最低评标价法的评审步骤分为五步走。第一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二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第三步,审查不同投标人同品牌投标情况,取投标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为无效标;第四步,计算参加评标家数(如参加评标的不足3家,则该项目根据有关规定作废标处理);第五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比较、评审、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由此看来,同品牌投标,报价高者没有进入评标的资格,在第三步就会被判为无效投标淘汰出局。回到上面的案例中,E品牌只有A1有评标资格,F品牌只有B1有评标资格。据此,合格的投标人只有两家,该项目在符合性审查结束应作废标处理,无需第五步的评审。


  针对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
  我们再看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首先,要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其次,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所有投标人全部参加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评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享有中标人推荐资格;如果评审结果得分相同,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因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到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及可能出现的评审得分相同的问题。为便于实践中的操作,建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式,来确定评审得分相同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这一点非常重要,应引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足够的重视。


  如果招标文件未规定采用方式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随机抽取的方式有利有弊,“利”,可以确定中标人推荐资格,“弊”,增大“暗箱操作”的风险性,因此,随机抽取制度的配套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评审步骤同样分为五步:第一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二步,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第三步,计算投标人家数,同品牌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此时如投标人不足3家,则该项目作废标处理);第四步,评标委员会对所有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进行比较、评审、打分;第五步,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此时需比较同品牌不同投标人综合得分,以综合得分最高的参加中标候选人排序。


  通过对比,同一品牌不同投标人参与同一项目投标,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有三点异同:一是投标人计算方法是一致的,计算时点有所不同;二是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所有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均有资格评标,而最低评标价法则不然;三是在评审打分结束后,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同品牌不同投标人评审得分最高者获得中标候选人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针对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
  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应该先行确定核心产品。


  根据87号令的规定,确定核心产品的主体是采购人。确认的方法是: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核心产品。通俗的讲,核心产品应当是采购金额占比较大,较为重要的产品。如果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如何认定其有效性?按照87号令的规定,应根据所采用的评标方法来认定多家投标人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有效性。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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