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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如何融有形于无形?

作者:倪剑龙 发布于:2017-06-26 14:52:45 来源: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展史和未来趋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展必然经历三个阶段:一是建立阶段,即从无形到有形;二是整合阶段,即从分散到集中;三是统一阶段,即从有形到无形与有形的完美结合与统一。有业界专家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这种有形与无形的完美结合,视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展的生态整合。
 
  〔有形整合〕
 
  前些年,各地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如交易市场分散设立、重复建设;交易市场乱收费,市场主体负担重;交易服务、管理职责不清,存在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这些问题加剧了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交易壁垒也增加了交易成本,建立规范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大势所趋。
 
  横向物理整合
 
  对于有形整合,不管从横向还是纵向角度出发,最理想的整合模式,应当是横向上物理整合场所,纵向上化学整合规则。其中,横向物理整合应注重因地制宜,纵向化学整合规则是关键。
 
  各地方通过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将分散在本地区的各类交易集中到一个场所,相当于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市场,然后大家都到这里来交易。
 
  优点:既不改变原有交易模式和交易习惯、交易制度,又不影响原监管部门的监督权、执法权,只是换一个地方交易而已。以一个通俗例子来说明,就是大家原先是各自在家里吃饭,现在集中到一个地方吃饭,但饭还是从自己家里带来的,还是各自吃各自的。因此相对来说,横向物理整合的阻力相对要小一些。
 
  缺点:新增的机构及人员,增加了财政负担,违背了机构精减的原则。
 
  纵向化学整合
 
  李克强总理曾给制度建设开出三张清单,即“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这一“捆绑政府的手,放开市场的腿”的举措,厘清了政府和市场的界限。纵向上实行化学整合,就是通过改革,消除市场交易壁垒,降低交易成本,优化竞争环境。既然横向物理整合可能造成机构膨胀、增加财政负担,那能否横向化学整合呢?目前来看很难,主要面临两方面困难。
 
  一是,法律上有障碍。
 
  以政府采购中心为例,现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政府采购中心”这个说法,但从相关文件中可以看出,政府采购中心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集采机构,如国务院办公厅在《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设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集采目录中的项目采购。该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国办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受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委托,制定集中采购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直接组织招投标活动;根据各部门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履行;制定集中采购内部操作规程;培训各部门集中采购操作业务人员;接受各部门委托,代理中央国家机关集采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办理其他采购事务。”《关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2]163号)也明确,国办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党务、人事工作,采购中心业务相对独立,接受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均反复强调集采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因此,就算是将政府采购中心合并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实质仍然只是合署办公,政府采购中心独立法人地位不变,要想保持政府采购中心相对独立的法人地位,那么无论是人员编制还是行政管理,均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那也就意味着化学整合失去了意义。
 
  二是,制度上有缺陷。
 
  无论是现有的土地交易中心,还是产权交易中心,均具备一定的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要实现整合,首先就得将原有的行政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进行剥离,因此“化学整合”不能是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简单物理“位移”,而是将分布在各个行政监督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与“交易”有关的活动通过化学方法“萃取”出来,突破了原有的行政管理框架,而打破原来的行政管理体制,恰恰是改革的最大阻力。
 
  〔有形与无形统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招标采购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封闭的有形场所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于是《电子招投标办法》应运而生,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互联互通,开启了从有形市场到无形市场的新篇章。
 
  一是,有形市场为无形市场提供信息服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提供信息服务。
 
  二是,有形市场为无形市场提供评标服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电子评标应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环境下在线进行。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招投标交易场所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依法设立的招投标交易场所登录招标项目所使用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评标。
 
  三是,无形市场是有形市场的延伸。
 
  如果把每一个交易项目比作在公路上跑的汽车,那么交易场所就是每一条公路,众所周知,公路修得再宽,也得堵车,因为路的发展速度永远跟不上汽车的增加速度。因此有形市场建设是存在一定发展障碍的。因此,无形市场作为有形市场手足的延长,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有形市场建设的不足。
 
  四是,无形市场消除有形市场的贸易壁垒。
 
  “市场本无形。”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几乎不存在场所交易。但是不得不说,在现实公共资源交易中,很多地方要求强制进场,部分地方制定强制性进场交易目录,少数地方在交易市场中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违规干预市场主体活动。李克强总理指出:“对于公权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私权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因而,制定进场交易目录,法律授权是基本前提。从目前来看,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赋予特定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设置市场围栏、强制进场交易的权力。在缺乏法理依据、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随意妄为,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政府的中央精神逆向而行,是不可取的。
 
  场所只是一个载体,如果这种载体能够被替代,则意味着不是必要的。随着电子化技术的发展及交易规则的演进,对场所的要求必将逐步弱化,直至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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