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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作者:曹守同 发布于:2017-04-27 14:37: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合同解除是合同效力消灭的原因之一,旨在解除合同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出于鼓励交易的目的,合同效力不宜随便归于消灭,只有在主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合同继续存在丧失意义、合同履行不能或不必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情况下,才适宜解除。根据合同解除事由,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根据解除主体,可以分为单方解除和协商一致解除,前述情形可能交叉存在。


  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或PPP合同生效后,由于明示毁约、解约条件成就、不可抗力、严重违约等原因可能使得合同最终解除。相较于一般民商事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解除具有一定特殊性,如政府享有单方解除权、公共利益因素考虑等,


  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情形主要有:一是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一般在合同中将不可抗力约定为当事人共担的风险,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二是明示毁约,即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义务。三是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对方丧失继续履约的诚意,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93条规定的合同约定解除情形为:一是在合同订立生效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当事人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该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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