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条例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引入社会资本条例,业界简称PPP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3月20日印发《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办发〔2017〕23号)。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引入社会资本(PPP)条例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列入,由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起草,将“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
业界有观点认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既是一个改革问题,又是一个发展问题。这种合作模式打破了传统的政府与市场之间泾渭分明、楚河汉界的关系,形成了新的“风险-利益”关系。这种“风险-利益”关系是基于共治理念下的更高层次的能力合作关系。这种能力合作首先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作,要遵循基本的民事原则。
现行民法很难实现对这种新型“风险-利益”关系的全面有效调整,PPP立法必要且重要。强化顶层设计,制定统一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既符合法理的基本逻辑,也是市场化改革和公共治理改革的必然要求。现有条件下,可先行制定并出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件成熟时再行立法。
在今年“两会”上,代表委员也纷纷就PPP立法和顶层设计等问题建言。全国政协委员周秉建带来的一份《关于加快建立PPP统一、规范、透明大市场的建议》就指出:“目前,PPP改革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瓶颈’问题,……最根本的是顶层设计,即尚未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统一、规范、透明大市场。”
周秉建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加快推进PPP立法进程。“目前,政府、市场以及公众三方对于PPP立法呼声高涨。2016年国务院第140次常务会议已明确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制定PPP条例。时隔半年,仍未动静。建议进一步加快PPP条例制定和出台进程,立法中要坚持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PPP大市场。”二是由财政部牵头PPP改革工作,各部门分工协调的职责,做到分工不分治,分工不分家,推动PPP改革行稳致远。
上一篇:标前预审
下一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