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前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但并未规定是标前预审还是资格后审。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则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后对政府采购资格预审、资格后审给出法律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各地方在标前预审方面早已有实践和探索。例如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早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之前,就已经开始实行标前预审标后复审。
据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高晓东介绍,一直以来,确保政府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政府采购公信力,都是政采人追求的目标。
但几年前,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某些项目中,从前期调研到开标、评标,精心准备,一切顺利,但结果公布后,却遭到多人质疑,某些优秀骨干企业落标,而一些规模服务都一般的企业却入围,原因是部分企业未按招标文件需求提供相关资质,或标前未进行资格审查,导致公众认为是招标程序和制度存在问题。
“从那以后我中心下决心推进标前预审工作,就是在协议采购项目开标前发公告,对所有参加项目的投标商的商务文件(星号项即一票否决项)进行预审。”高晓东表示,预审的内容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资质文件。预审过程是可以纠错的,供应商提交原件,中心组织专家核对无误后,进行扫描存档,评标时给专家组进行展示。预审审核的是原件,对比评标专家评审时的复印件更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预审合格部分评标时不再审核。中心秉持着不再让投标商因投标文件制作上的小问题落标的理念,引导投标商把关注点放在比服务、比价格上来,让落标人心服口服。
据介绍,在当时,标前预审因有所谓分段评标之嫌,出现了一些争议。但因为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在预审中坚持原件对比、信息入库、过程公开,并且该做法得到了监管部门的支持,该做法也就坚持了下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后,对资质预审有了明确规定。
通过标前预审和标后复核工作的推进,中心赢得了广大投标商的信任和支持,净化了政府采购环境,提高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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