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预审
作者:刘浩整理 发布于:2016-11-01 15:40:4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相关法律条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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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1条对资格预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采用资格预审程序无任何前提条件,资格预审的执行主体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二是资格预审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三是已经进行资格预审程序的,在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审查供应商的资格(评审阶段供应商资格发生变化的除外);四是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上述规定对于执行资格预审操作程序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代理机构应将之运用到采购实践中,这对于顺利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很有帮助。
实际作用:减少专家评审无用功 提高采购效率
从政府采购实践角度来看,资格预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让具有投标资格和生产实力的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尽快进入政府采购项目中。因为资格审查通过后,供应商可以沉下心来,认真分析研究政府采购项目内涵,分析推敲技术层面的问题,以期拿出最佳技术方案、投标价格,使投标文件更加专业化、系统化,使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可能性大大增加,同时也使采购人充分受益。
二是减少了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无效工作量。众所周知,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如果不进行资格预审,评标委员会势必要承担技术层面之外的评审内容,如对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社保缴纳、纳税、财务状况和一些特定的资格条件进行长达数小时的寻找和琢磨。如此,花费在采购标的物本身的时间就变得捉襟见肘了,技术评审专家变成资格审查专家,难以从技术和性能上为采购人进行把关,容易出现所采购的标的物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弊端。实行资格预审,可以让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很快进入实质层面--即为采购人所要采购的标的物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价和比较,强化了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目的性,对于确保政府采购项目的品质具有重要作用。
适用范畴: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均可采用
资格预审是一种采购工作形式,无论是工程、货物、服务项目,均可使用。
一是大型货物类项目,一般来说是预算金额较大、参与供应商较多的项目,如IT设备、电梯、车辆等。上述项目生产厂家很多,供应商参加投标的积极性比一般项目要高许多,但也存在鱼龙混杂的情况,一些劣质品牌也想在其中分一杯羹。如何防范这类情形发生?这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资格预审,可以让一些有实力的供应商脱颖而出,并顺利进入项目评审阶段,而将一些质次价高的劣质品牌挡在政府采购项目的门外。
二是大型服务类项目,不仅预算较大,而且服务的范围也呈现多样性和广泛性,如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物业管理项目、印刷服务项目等。上述项目的供应商目前市场上分为优、良、一般、差几个等级:有的企业是名至实归,既有实力,也有信誉;有的企业则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做的是捞一回算一回的买卖;有的实力不太强的企业,为了获取政府采购合同,总是想方设法动员一些无实力、无信誉的“篮子公司”为其站队充当掮客,只要进到圈子里,或多或少总会有“收获”,这实则一种围标行为。因此,实行资格预审,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资格预审文件,可以遏制诸如此类的供应商围标串标行为,如要审查供应商的技术人员情况,可以要求审看原件,这样就可以将一些没有资质而四处假借资质的虚假供应商过滤出去,确保留下来的供应商货真价实。
三是一些非公开招标项目,如竞争性谈判中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法剔除不合格的供应商,保留合格供应商,从而大大减少因资格性问题而引发的诸多问题,使竞争性谈判真正体现快捷、简约、方便等特点,在同等质量上比价格,增强其竞争活力。财政部令第74号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资格预审”的概念,但已经有这方面的表述,只不过执行资格审查的主体是谈判小组,而非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我国立法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财政部令第74号,所以在非标方式中运用资格预审应该是可行的。
审查范围:基本资质+个性化条件
一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材料,这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一,身份证明文件,其中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合伙企业、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包括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财务状况和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首先是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其次是缴纳税收的证明,其三是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第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如印刷需要相应的印刷机器,要有相关资格的技术人员去操作,可以设定供应商必须提供设备的购置发票和用工合同等证明材料。
第四,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该声明由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责任后果,一旦出现名不符实情形,可以依法惩处。
二是,特定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权利。这是因为有些项目供应商除具有基本资格条件外,还需要其他条件配合,项目才能够顺利履行,如医疗器械项目,如果供应商不具备国家颁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那么很有可能会出现假冒伪劣产品,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另外,在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如果不具备相应的系统集成资质和相关的信息技术人员作为技术保障,那么项目实施就是一句空话。
再如特种电器设备和压力容器采购,如果不具备相关的电梯、锅炉的生产和安装资质,则安全就无法保障,很可能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
因此,特定资格要因项目而定,切不可滥设、乱设,或者无限拔高资质要求,如在一般图书教材采购中,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具有系统集成资质,这就属典型的滥设、乱设资质情形。
三是,资格预审的保密要求。资格预审公告是公开的,但资格审查的过程应该是保密的,特别是对从事资格预审工作的人员要有严格的纪律要求和问责措施。
第一,资格预审应设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否则会使资格预审形同虚设,把资格预审这部好经给念歪了。
第二,资格预审要建立一套制度,注重资格预审的严肃性和时效性,特别要规定资格预审要以资格预审公告为依据,做到审查内容与公告内容相同,切不可超范围审查,也不可对供应商实行区别审查,否则只会损害资格预审机构的声誉,引发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
第三,资格预审要有分工。一般来讲,分为接审、初审和终审。接审:接收的资格预审资料,切记要注明原件、复印件件数,应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供应商。初审:对照资格预审公告逐一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终审: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查,重点发现提交资料是否存在瑕疵,并最终得出审查是否通过的结论。
资格预审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给通过审查的供应商发放资格预审合格证明,并退还原件证明资料;对于不合格供应商,应告知不合格原因并退还原件证明资料,在项目评审现场告知项目评审专家组。所有资格预审资料整理汇集等待归档,资格预审工作遂告一段落。
资格预审是行政法规规范,目前还没有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可供遵循,需要在政府采购的实践中进行探索并总结经验,并以法规文件形式固化下来,以求资格预审工作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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