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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作者:刘浩/整理 发布于:2016-07-23 10:44: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含义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中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出了定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历史
 
  在1998年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就已经赋予财政部“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此外,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制度,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支出,政府采购与财政支出管理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不可分割,不可替代,是财政部门的内在职能。
 
  从另一个角度讲,其他部门也无法替代财政部门管理政府采购,因为政府采购是对采购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选择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拨付采购资金等,其中预算编制和资金支付是财政部门的职能。如果从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来讲,握有资金支付权的财政部门具有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手段。(来源:百度百科)
 
  释义
 
  根据《政府采购法》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一是预算管理。二是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三是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四是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五是受理供应商投诉。六是规定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七是监督检查。八是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法》中出现的条文: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六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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