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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

作者:刘浩 发布于:2016-07-23 10:4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含义
 
  2015年3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释义
 
  从招标实践看,综合评价的方法是目前最常用的一种评标方法。综合评价的具体方法很多,招标实践中可以根据不同的评价值进行综合评定,如用分值、排名、投票得票数以及投标价格的加减等方法,其中综合评分法最为常见。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要将采购需求中除实质性条款外的其他因素用折算后的分值体现。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价格、商务、技术和服务四部分内容,货物、服务和工程三类项目。由于招标特点不同,其有各不相同的评审因素。
 
  设定评标因素时,要注意这几点:
 
  1.评审因素要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
 
  2.评审因素要设定在与报价相关的技术或服务指标上。
 
  3.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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