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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保证金

作者:刘浩/整理 发布于:2016-07-23 10:36: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含义
 
  2015年3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释义
 
  1.投标保证金的作用
 
  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是招标活动的惯例。通过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促使投标人严肃对待自己的投标行为,避免和减少由于投标人的行为而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是对采购人的一种保护。
 
  2.投标保证金的收取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数量作出了限定: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为便于操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的规定,计算一个投标保证金的固定数额,规定在招标文件中。
 
  注:在采购实践中,存在对供应商收取年度保证金的情况,这样做既违法、也对供应商不公平。
 
  面对无金额合同的情形(如协议采购、银行服务等),这类项目能够估算预算金额且对投标人公平合理的,可用估算的预算金额确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无法估算的,就不能用投标保证金的方式规范投标人的行为了,可以采取投标人承诺书等方式,并利用供应商诚信体系规范投标人的行为。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将未中标供应商与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区分开,将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提前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而不是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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