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目录
作者:刘浩/整理 发布于:2016-04-06 15:07: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含义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释义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地方是否列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确定集中采购目录时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决定。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确有必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可以编列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能够满足集中采购实际需要的,也可以不编列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中设立集中采购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批量优势获得规模效益,以实现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的目的。
实行集中采购的利弊
利在于:能形成批量,取得规模效益;减少重复采购,降低采购成本;统一需求,统一采购,统一配置标准,便于维修和管理;有助于政府采购政策的贯彻落实。
弊端主要是:采购周期较长。
特别说明
部分内容整理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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