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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情形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5-03-27 10:24:4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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