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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 梅
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被称为“阳光法案”,自实施以来,对确保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的质量,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保护公平竞争,防止滋生腐败等方面都起到了实质的作用。
然而,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在发布者:adstarmin2004-09-01
- 发布者:vitadmin2004-09-01
- 发布者:vitadmin2004-09-01
- 发布者:vitadmin200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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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静 矣
在现实生活中,耍小聪明的事比比皆是。小聪明在外人看来,被认为机灵,会走捷径,有事半功倍之效;对本人来讲,轻者博人一笑,重者触犯游戏规则。这不,山东省龙口市在公开招标中,7家企业企图通过围标达到中标。这发布者:adstarmin200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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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敏琪
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不让政府采购监督流于形式,应当处理好以下3个关系:
专门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监督 专门监督部门即采购办,处理好这个关系,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采发布者:adstarmin200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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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光
在政府采购推进过程中,时常会遇到这样的现象:采购单位申请购买的某一货物,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招标后,由于价格、性能等因素,中标的可能不是采购单位想要的品牌。政府采购机构虽然是规范操作,节约了财政资发布者:adstarmin2004-09-01
- 发布者:vitadmin200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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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才
采购人的“指定品牌”行为是受到指责和禁止的,并被视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不法行为,被予以“叫停”和“遏制”。但对采购人来发布者:adstarmin2004-08-31
- 发布者:vitadmin2004-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