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政府采购法》在第六章专门对质疑和投诉作出规定,从而建立了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该项制度是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和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政府采购实践经验提出的,较好地体现了政府采购提倡的"三公发布者:adstarmin2013-01-14
- 发布者:vitadmin2013-01-14
- 某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一次采购,评标现场却出现这样一幕:评审结束后,采购人代表因不满意评审结果而拒绝签字确认,随后愤然离席。 笔者了解到,这种现象在各地时有发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经常处于一种强势地位发布者:adstarmin2013-01-14
- 发布者:vitadmin2013-01-11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处 罗少伟 十年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优越性。取得成绩的同时,在制度层面和执行层面产生并积累的矛盾开始不同程度地妨碍政府集中采购事业的发展。本文从矛盾分析发布者:adstarmin2013-01-11
- 发布者:vitadmin2013-01-09
-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孙昭伦 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组建、依法履职的政府集中采购法定机构(以下简称集采机构)。在《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周年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实施的发布者:adstarmin2013-01-09
- 发布者:vitadmin2013-01-07
- 第八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论文大赛获奖论文选登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处处长 高志刚 批量集中采购作为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道路可走,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在实施初期要兼顾好积极和稳妥两方面的关系。如发布者:adstarmin2013-01-07
- 发布者:vitadmin2013-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