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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结果变更为重新采购遭质疑 到底该不该受理

两位律师的精彩“对决”

作者:沈德能 杨志坚 发布于:2015-11-13 09:05: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重新采购遭质疑

两位律师的精彩“对决”

 

   案例回放

 
  某招标公司的信息化系统改造招标项目因有供应商质疑,在质疑处理时,发现质疑属实,作出了“该项目重新采购”的质疑答复,就在当天发出了“项目采购结果变更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取消原中标结果,将采购结果变更为重新采购。公告明确:相关供应商如对采购结果有意见,可以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出质疑。

  参加该项目采购的A公司看到公告后,认为该项目重新采购不对,应当是由排名第二的A公司作为中标人中标,A公司以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为由向招标公司提出了质疑。至此,该项目出现了二次质疑。

  透过上述案例,值得思考的问题有:1、招标公司是否应受理A公司的质疑?2、供应商能否对“废标、重新采购”的结果提出质疑?3、A公司能否对该质疑答复提出投诉?4、如A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该如何救济?而对于这些问题,业界人士却持截然相反的观点。本期刊发沈德能律师和杨志坚律师的观点,赶紧看看您支持哪方观点,欢迎来稿参与讨论——
 
  招标公司是否应受理A公司的质疑
 
  沈德能律师:A公司的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供应商质疑的规定,招标公司不能受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本条规定的可以质疑事项包含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不包含废标、重新采购结果。
 
  《政府采购法释义》一书指出“政府采购活动事项范围很广,供应商对这些事项如有疑问,都可以进行询问。但是,供应商如要提出质疑,就必须按照本法规定执行和接受约束,供应商也应当承担质疑的相关责任,否则,就会给政府采购活动进程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按照本法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只包括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这三个方面的事项。这些事项,对于供应商来说至关重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到供应商的高度重视。因此,本法将提出质疑的范围限制在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内,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对有效、及时解决争议比较有利。”
 
  此时,招标公司就遇到两难:一方面,法律规定不能受理A公司的质疑,但按照自己发出的采购结果变更公告,供应商又可以提出质疑。很明显,该公告的内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供应商对重新采购结果可以提出质疑的公告内容是无效的。招标公司必须修改自己的公告格式和内容,改正其中的错误,避免因为自己的错误而引起一个项目反反复复有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尴尬局面。
 
  杨志坚律师:招标公司应受理A公司的质疑,理由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而废标属于中标、成交结果的特殊情况,即没有中标、成交的这样一个结果,因此,如果有供应商针对废标提起质疑,招标公司应该受理。
 
  另外,质疑不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这点与投诉的受理不同,投诉的受理是行政行为,因此,财政部才会对不予受理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而质疑属于民事行为,是给供应商与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解释说明沟通的程序,减少采购中违法或不合理情形的发生,因此,不存在不予受理的处理结果,而是在不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回复询问的方式进行处理,或者直接回复无法支持其主张,更符合法律的规定。
 
  供应商能否对“废标、重新采购”的结果提出质疑
 
  沈德能律师:《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的事项作了限制,只包括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这三个方面的事项。因此,并非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都可以质疑,对废标、重新采购的结果供应商就不能提出质疑。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又将供应商可以质疑事项当中的“采购文件”进一步限制在“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而对不能质疑的采购文件——即与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没有关系,不可能损害供应商权益的采购文件,如预算文件,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审批等采购文件则不能提出质疑。
 
  杨志坚律师:如我前面所述,供应商只要认为 “废标、重新采购”使其权益有可能受到损失,就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提出质疑。
 
  A公司能否对该质疑答复提出投诉
 
  沈德能律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本条明确规定:只有质疑供应商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情况下,才能提出投诉,其他非质疑供应商则不能投诉。A公司在本案第一个质疑当中不是质疑供应商,对于招标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依法不能投诉。
 
  杨志坚律师:A公司如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提起投诉。
 
  如A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该如何救济

  沈德能律师:A公司如果认为重新采购的质疑答复违法、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举报。《政府采购法》规定非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有意见时,不能通过投诉程序来救济。那么A公司如果认为重新采购的质疑答复违法,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举报(控告和检举)。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财政部门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有责任受理和处理非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有意见而提出的举报(控告和检举)。现实当中有些地方的财政部门拒绝处理非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有意见而提出的举报(控告和检举)是明显不合法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行为。
 
  杨志坚律师:A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其救济途径有三种:第一是通过质疑、投诉,寻求行政救济;第二是向有关部门举报,寻求公正;第三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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