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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贯彻《条例》进一步完善采购操作程序

作者: 田卫东 王志永 发布于:2015-10-31 10:32: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力强化优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调控功能,通过一系列具体和尽量细化的规定,推进政府自身改革中的政府采购更加公开、公平、公正。从制度层面推进了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贯彻落实《条例》,既是提升政府采购法制化水平、规范化程度、推进科学化发展的过程,更是提升集中采购法治化水平的重要途径。
 
  一、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推动政府采购法治化建设
 
  在政府采购领域推行依法行政,首先就是要实现依法采购。《条例》奠定了集中采购工作的未来基调和发展走向,对过去十几年集中采购实践面临的一些困惑和难点进行了明确。如对于《政府采购法》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涉及工作要求、采购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属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从法理上突破了政府采购实践长期受限于政府自身服务的现状。同时,《条例》划定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及各自边界,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这些不仅拓宽了政府采购执行范围和工作思路,而且对于在政府采购领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提出了落实反腐、节支等政治性功能向发挥国家宏观政策工具等经济性功能延伸这一重要的政策走向。为集中采购机构落实依法采购提供了一把标尺。
 
  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明确法律红线和政策尺度。一方面法律明确授权必须为,《条例》已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就是中心的职责所在,不是做不做的问题,而是怎么做好的问题。对于以前很少涉及的组织合同签订、协助履约验收等职能要积极尝试,小心求证,在小范围内选择成熟项目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扩大范围。另一方面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对于《条例》没有明确授权的,则应严禁涉及。这不仅是贯彻落实《条例》,更是落实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二、强化基础规范,提高政府采购规范化水平
 
  落实好《条例》,重点是《条例》出台后对现行制度办法的清理规范以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修订工作,确保在《条例》指导下,依法强化基础工作规范,提升规范化水平。
 
  基础工作是集中采购中心工作上水平、上台阶的重要保障,中心成立至今始终处于一线前沿,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条例》对很多以往实践中"有做法、没说法"的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这些都涉及中心的基础规范。对照《条例》,检查行为规范,例如,根据《条例》中关于对"无效投标"、"重大违法记录"、"恶意串通"等重点问题的认定,对照修改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根据《条例》中关于评审环节特殊情况的处理以及质疑处理等重点环节的规定,修订现行工作规程中的《采购业务流程》、《采购中心廉政守则》、《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中心制度框架体系,如:“严格内部监管 ,健全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采购项目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严格执行“五个分离”,即编制采购文件与审核采购文件相分离、编标人员与开标人员相分离、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相分离、评标组织人员与履约监管人员相分离、招标采购与质疑投诉处理分离,形成权责明确、运转高效、制约有力的运行机制。
 
  同时,完善采购文件范本,重点研究制定规范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范本、投标文件范本、评标文件范本、招标公告范本、政府采购合同范本、采购项目验收范本、中标公告和通知范本等,拟定采购项目参考标准,建立采购需求公示制,加强采购信息公开,落实公开透明措施,加强后期监管,建立履约评价制度和违规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建立采购合同管理制度等等。系统梳理这些制度,分层级建立起内在逻辑联系,使中心的制度体系更加立体和丰满,使政府采购活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例可仿”。这些基础问题不仅关系一个项目的成败,更关系中心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的提升。

  三、完善组织方式,提高政府采购专业化水平
 
  《条例》明确了集中采购作为执行机构的法律定位,是代表政府执行《政府采购法》、履行政府采购职能的准行政组织,是集中采购的重要当事方,贯彻落实《条例》的执行者,必须要强化《条例》的学习培训,提高执业能力素质,进一步完善组织方式,为采购各方提供良好的专业化服务。
 
  加强《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建立培训教育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制定中长期培训规划,加强同行业交流和专业进修培训,有针对性地对现有人员进行系统化、专业化培训。鼓励执业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好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及相关领域的知识,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实现理论创新。其次,尝试建立并推行注册采购师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执行人员从业准则和岗位标准,只有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资格,凡未经过培训或经过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将政治、业务素质高,具有经济、法律、计算机 、建筑工程、机电设备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充实到政府采购从业队伍。
 
  完善组织方式一是要继续贯彻“前后期采购流程分段、不相容岗位物理隔离”的内控理念,细化业务流程和操作 规范,建立制定采购方案、实施公开采购、制标、发标、投标、评标、定标等科学规范的全过程环节,保证采购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 。二是优化政府采购程序。将规格统一、价格透明、采购金额不大、重复采购次数多的通用性标准设备和服务类项目,如办公自动化设备、物业保洁、保安服务等标准化技术产品和服务项目,采用询价方式和竞争性谈判方式,加强价格竞争,以缩短采购时间,方便采购单位,不断提高采购效率和效益。 要为采购项目把好关,例如按照《条例》要求,对于差别性、歧视性采购需求应提醒采购人及时修正把关。第三,要广开言路,对于采购人>以及供应商,要及时了解诉求,回应关切。同时,主动接受来自财政、审计、监察、社会等各方外部监督,不断提升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强化服务理念,一是要坚持树牢服务第一的理念,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国家大局服务;维护采购人的利益,为采购人提供既规范又快捷的人性化服务;为监管部门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服务;为供应商创造良好竞争环境服务。二是随着改革的深入,不断提升服务内涵。集中采购平台在确保程序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还要兼顾结果合理,通过经验和专业水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的合理需求,让用户满意、供应商满意、部门满意和公众满意,使财政性资金发挥最大功用、使国家政策得到有效落实。这既是我们服务的一种延伸,更是中心专业化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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