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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要求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作者: 发布于:2015-09-30 19:26:0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共享。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快建立政府采购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登记注册符合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并应当通过开放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有关数据接口,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的交换共享和互认。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政府采购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与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健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方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前期试点中出现的有关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清理纠正,并依据《政府采购法》第16条、第60条规定,重新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非营利事业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权,保证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独立对外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要按照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要求,督促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委托给政府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要正确处理好集中与分散的关系,规范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合理确定集中采购范围,推动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服务机构的发展定位,推动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走差异化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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