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合同履约实现物有所值
作者:白常瑞 发布于:2015-09-22 09:48: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为使政府采购实现由量到质的飞跃,国家提出了政府采购在制度目标上要从注重节支防腐向实现“物有所值”转变,的理念。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带着这个题目先后走访了哈尔滨医科大学和黑龙江省教育厅,通过召开由该单位资产处负责人、终端用户代表和部分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就合同履约如何实现“物有所值”题目进行了讨论。
受访的各位专家和相关负责人对近几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发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各自的看法,认为,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还不够成熟,主要表现为;一是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尚不健全;二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体制机制不统一;三是供应商诚信意识行为较差;四是政府采购惩处制度执行力不够;五是政府采购违法违约成本较低。因此,部分中标(成交)供应商因利益驱动、不讲诚信,不履行合同义务,以次充好、抽条缩水,甚至改变品牌型号等情况时有发生,造成了终端用户对政府采购意见很大。特别是部分政协委员提案中反映大专院校政府采购的问题非常突出,认为,通过“政府采购”的设备通常是型号、质量不相符,或者质量不过关,给政府采购造成了不利影响。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是实现“物有所值”的重要环节之一,加强合同履约监督应当受到政府采购业界的高度重视。解决合同履行严重违约问题,根本的出路还是靠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就目前《政府采购法》的执行现状看,合同履约监督应着力研究解决几个最基本问题:
一是强化合同履约监督认识。政府采购从发布招标文件到最后办理资金结算,需要经过若干个法定程序,但真正较量的是合同履约,它是政府采购实现“物有所值”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为此,强化合同履约监督工作是提高政府采购质量的当务之急。通过国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顶层设计,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办法,各地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并实行严格的合同履约法规制度执行力。鼓励采购当事人只要有利于提高合同履约质量,有利于合同履约实现“物有所值”,就要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大胆实践。通过不断完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和改进工作方法,使合同履约监督工作更加有效,为净化政府采购市场作出贡献。
二是建立采购人主体责任制度。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不同程度的合同履行违约问题不断发生。为尽快提高采购项目履约质量,应建立采购人组织对中标(成交)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并承担主体责任制度。即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后采购人要在项目验收原始记录单上签字盖章,然后经采购办授权第三方对其进行抽检验收,如发现有严重违约问题,不但要处罚违约中标(成交)供应商,同时也要追究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通过制度设计和执行力,充分调动采购人对组织合同履约验收的积极性和增强其责任感,从而不断提高合同履约验收质量,实现合同履约“物有所值”。
三是建立供应商诚信制度。诚信不仅是现代企业的生命,也是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的关键。为此,建立供应商诚信制度至关重要。对中标(成交)供应商违法违约行为要进行失信行为记录,并将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供应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作为采购文件必备条款,并建立失信行为记录核查配套制度,在组织招标采购活动过程中严格执行。同时对供应商合同履行情况还要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对重合同守信用的供应商,通过政策倾斜使其占领采购市场,对严重违约的供应商并屡教不改者应逐步清理出采购市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声誉和政府采购形象。
四是建立第三方抽检验收制度。按照现实合同履约验收通行的做法,采购人对其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后办理资金结算,没有第三方现场监督,这种做法实际上和过去分散采购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因此,合同履约质次价高、抽条缩水等违约失信行为时有发生,不仅给某些人提供了寻租平台,也损害了国家利益。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集采机构“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合同履约验收后,须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第三方对其进行抽检验收,并将其抽检验收结果上网公布,增强其透明度。对抽检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及时办理资金结算,对抽检验收不合格的采购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对合同履约严重违约的采购项目,在限期进行整改的基础上,由组织抽检验收的第三方将严重违约行为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罚并上网公布,加大其违约成本。
五是强化惩处制度执行力。对合同履约严重违约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尽快制定并实施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履约违约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加大合同履约监督力度。尤其是家具类、电子网络、房屋维修装修等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应视为重点行业予以监督。对合同违约供应商可采取按采购金额一定比例予以处罚、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1-3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措施。从而维护政府采购规范、完整与严肃,必须让供应商为合同履约严重失信行为负责,从而确保合同履约能真正实现“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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