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我国《政府采购法》修订应对标国际、解决问题
作者:张建芳 发布于:2020-12-07 14:43: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做法律修订工作应该特别慎重、瞻‘前’顾‘后’,在考虑国情的同时充分了解国际大趋势和动态,因为我们处在一个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该与国际接轨。”在《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举办的“《政府采购法》修订及‘两法’融合研讨会”上,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刘慧建议,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应与国际接轨,跟上国际大趋势。
国际公共采购六大趋势
因为我国正在加快申请加入GPA谈判进程,所以刘慧在研讨会上,首先介绍了GPA《公共采购协议》和联合国政府采购示范法修订的三大特点:“第一个是法条更加清晰明白,对原本一些比较模糊的概念和法条做了一些解释说明,便于各级政府、供应商、中小企业等非专家团体理解;第二个是公共采购的覆盖范围增大,将使用公共资金的起点金额以下的和新事务纳入公共采购的范畴,比如特许经营和PPP等公私合营项目,政府采购成为经济战略的一部分;第三个是通过扩大选择范围增加灵活度,将一些新的采购方式写进了公共采购示范法中,程序和操作规定更加细致、缜密,各国在以示范法为模板修法时可以自行选择,灵活性更高。”
刘慧还介绍了欧盟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修订方向--将政府采购战略前置,政府采购成为经济(投资)和社会(就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是投资生态系统的重要因素。“欧盟意在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让经济发展和投资更加活跃,形成良好的经济发展循环圈。”刘慧进一步阐述,“修法强调解决企业和供应商的参与问题,让更多社会主体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提高经济活力。”
“欧盟政府采购法律还要求讲求绩效,强调不仅仅是节省纳税人的钱,而是让每一块钱都带来更大的效用,即‘让公共开支的每一欧元都取得更大价值’”。刘慧介绍,新法提出“智慧实践master application”“倡导法律在实践中的智慧应用,有能力、有水平的各层级采购人应当对采购实践加以创新。”
结合国际上公共采购领域法律修订趋势,刘慧建议,我国《政府采购法》修订应该实现公共支出全方位覆盖,一是将特许经营、PPP等新型公共支出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同时,应当对竞争和合同授予程序加以规范;二是对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也统一规范,防止采购人滥用所赋予的权力,使采购目录以外和限额以下的采购成为破化我国营商环境的“劣币”。
修法应结合我国当前形势
“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四次会议对我国经济发展提出了新要求,要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刘慧认为,法律修订还应该与时俱进,直面我国政府采购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变化和任务要求,“目前我国公共支出领域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在开展修法工作,相关修订草案各自体现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但两法之间缺乏协调,同样的概念在定义上、规则上有不同的解释和做法,其差距比未修订之前有所扩大,这样会对两个法律的执行都带来困惑。所以特别提出立法者关注。”
针对目前公共支出领域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对公共支出透明、效率、生态循环发展的要求,刘慧还分享了她对《政府采购法》修订相关问题的思考:
一个是如何理解“高效”?“中央提出经济要高效,采购要效率。那“高效”到底指什么?简单地将高效理解为缩短时间,把一些该有的程序也进行压缩、甚至取消,以这样的方式提高所谓效率其实是错误的。如此简单化处理,公共采购领域未来产生的问题会更多,比如公开的时间、竞争程序时间、澄清时间等如果不足,后续质疑投诉的麻烦事增多,反而会影响政府采购效率。”刘慧解释,“所谓高效实际是指,财政开支应该取得更大的效果,促进经济、繁荣市场的作用更大,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应该在各个层面上能发挥得更好。”
刘慧认为,立法和修法是对政府采购全生命周期的再设计。高效的原则应该通过科学的程序设计来体现,以问题为导向,更多地站在企业和投资者、供应商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充分调动采购人、供应商、管理部门和社会第三方等政府采购各个参与方的积极性,推动政府采购工作良性发展。
二是如何理解放权?“现在的政府采购领域强调还权于采购人、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应该怎么落实?怎么做到采购人的责权统一?”刘慧进一步分享了她对放权与管理的思考:“放”和“管”应该结合起来,“在‘放权’的思潮下,《政府采购法》的修订趋势是朝着减少强制性规定、简化程序的方向发展,给予采购人更多选择权。但必须防止‘一放了之’,防止随意性扩大。”
在刘慧看来,简政放权是全面深化改革大方向,一方面赋予政府采购当事方和参与方更多权利,另一方面,放权不是不管,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确保法律全方位覆盖,不能留下太多的法律空白。政府采购可以规定不同的管理方式,但伴随新的采购方式,应该有相应的配套制度进行规范。“如果采购人自主选择权增大,则法规程序覆盖范围也应当增大;如果权力下放,法律准绳也要增加长度,使政府采购全方位有法可依。把规则制定好、制定细,转化成最基层采购人的行为规范,也是保护采购人、方便基层采购人的负责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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