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公平竞争“拦路虎” 落实38号文求实效
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供应商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是《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提出的一项具体要求,也是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财政部发文提要求 各地全面清理
38号文明确了重点清理和纠正十类问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有关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在38号文的指导下,各地纷纷开展了全面清理或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清除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拦路虎”,搬开了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绊脚石”,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优化营商环境。
关于“制度办法”,山东省财政厅明确,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不得出台。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办法,及时修改完善或予以废止。
针对“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广东省财政厅明确,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因服务时间、服务数量、采购总金额事先不确定等原因,已经通过入围方式确定多家供应商,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除在入围过程中已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入围后的选择规则并已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项目可继续执行之外,其他的采购项目应予以清理。此后,对于此类政府采购项目,需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年度总预算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可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但需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围绕着“供应商资格条件”,河北省财政厅明确,不得将供应商信用报告、供应商信用查询记录截图、商务条件、采购需求、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等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明确,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AAA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响应条款;四川省财政厅专项整治: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与采购项目需求不适应,评审因素脱离采购项目需求,未与采购项目需求对应,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评分标准设置未细化、量化。
对于“收费”事项,四川省专项整治以下几种行为:一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机构收取服务费或者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代理机构任职、兼职、担任顾问等;二是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严格落实关于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的相关要求,违规收取保证金,不按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三是提供采购文件时,违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违规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违反规定、原则收取采购文件费用,强制要求供应商到现场获取采购文件,增加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成本;四是履约验收合格以后,采购人未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购资金;
对于电子采购平台使用,福建省财政厅要求,科学建设维护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持续优化完善系统性能,健全科学高效的交易机制,打破各地政策差异造成的区域藩篱,实现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坚持“系统内运行是常态,系统外运行是例外”,督导采购人使用系统规范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对于未经监管部门同意擅自采用其他平台或方式“外部循环”逃避监管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此外,各地专项清理和整治的内容还包括:将政府采购项目以相关会议决议等方式委托非政府采购主体作为采购单位,从而规避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活动中未严格执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未按要求执行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有“国产品牌、自主品牌”的描述;非招标方式采购文件中存在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授权、售后服务承诺函等加盖生产厂家公章;要求供应商采购人所在地企业签订售后委托协议;采购合同中应当约定而未约定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等。
降低交易成本 营造风清气正环境
据记者了解,各地财政部门发挥带头作用,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对妨碍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依法做好清理和纠正,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湖北省通过三个方面全面清理工作:一是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将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重点审查内容纳入该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标准化作业单》;二是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组织全省各地、各部门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督促各地、各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三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该省各地纷纷明确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并开展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清退工作,切实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辽宁省印发《关于报送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情况的函》,要求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部门认真履行清理工作职责。并组织召开“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业务培训会”,对文件内容进行解读,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省直及各市相关单位共500余人参与了培训。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要求采购人认真整改,均已整改完毕。同时,在日常监管中继续对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予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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