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
张承龙:重塑政采制度 分标准设置规则
作者:张建芳 发布于:2020-12-03 10:10:4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不应该成为划分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的依据,但可以成为不同政府采购内容管理方式的依据。通用类项目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有利于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在《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举办的“《政府采购法》修订及‘两法’融合研讨会上,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张承龙建议,重新进行政府采购制度顶层设计,对不同类型的政府采购实行分类管理。
在张承龙看来,政府采购应该具有一定的规模,凡是属于公共支出的部分都应该纳入政府采购;对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建议分标准采购。
分标准管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不断提高,导致政府采购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不断下降,不利于政府采购功能作用的发挥。”在张承龙看来,不应按照限额标准和集中采购目录来界定政府采购,但集中采购目录应该保留,“最近通过批量集中采购心脏支架,将采购价格从一万多降到几百块,充分显示了集中采购的优势,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张承龙解释道,“在今后的政府采购中,可以对政府采购进行分标准管理,集中采购目录和金额标准可以作为不同政府采购类别的参考标准。”
张承龙认为,分标准采用不同的政府采购程序,可以对政府采购进行分类,然后设置不同的采购方式或程序:市场竞争非常充分的货物与服务,可以简化程序甚至直接引入电商,谈一个统一的折扣率;垄断性的不适合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另一种管理方式,比如水电气和网络通信等竞争特别不充分的领域;采购金额小的,可以执行简易采购程序……“分类别进行管理并出台配套管理制度,但依然遵从《政府采购法》的原则。”张承龙强调,“同时,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工程招投标不应独立于《政府采购法》之外,无论是从维护法制统一角度,还是从公共资金支出统一监管的角度,都应当将货物、服务、工程统一纳入《政府采购法》规制范围,当然由于货物、服务、工程三类项目的特点不一样,在操作上可以分类设计采购程序,但是法律适用和监管机制应当统一起来。”
采购全链条设计
“《政府采购法》修订必须考虑对政府采购管理链条的设计,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管的主要是采购人员、代理机构,管的是怎么买的问题。”张承龙表示,“需要对政府采购的整个链条进行管理,买什么、怎么买、买来怎么用,都需要由《政府采购法》或者相应的配套制度进行规范。”
在政府采购链条设计议题上,张承龙强调了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管理这一头一尾,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的关键。“要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应不应该买、以什么标准买、买来以后用的怎么样等问题。”张承龙强调,一个项目从立项时的需求管理设计到采购过程管理,再到采购结束后的履约验收,政府采购的整个链条都应该由《政府采购法》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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