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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政府采购处处长

李成刚:《政府采购法》不能留下“法律真空地带”

作者:张建芳 发布于:2020-12-03 10:06: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法》不能只是一部程序法,更应该是一部实体法,使用按照政府采购口径统计的预算资金的采购都纳入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的修订应该更加强调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在《政府采购信息》报社11月29日举办的《政府采购法》修订及“两法融合”研讨会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政府采购处处长李成刚分享了修法建议,“《政府采购法》应该朝着采购人责权统一、能够指导采购人实际操作的方向进行修订。”
 
  “《政府采购法》应该对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相关内容都作出规定,而不应该留下太多法律空白,让采购项目无法可依,比如现在兴起的特许经营、PPP等花纳税人钱的新项目都应该囊括进去,让采购人知道如何操作。”李成刚认为,《政府采购法》的修订应当遵循法律简洁、程序简单的原则,并紧跟经济发展的步伐,进行交易制度的革新,完善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
 
  《政府采购法》不应留下法律空白
 
  在李成刚看来,《政府采购法》修订需要对内控管理、履约管理、公众监督和紧急采购都进行规范:
 
  “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按照采购单位内控制度自行采购,那么内控管理到底应该怎么做?”李成刚通过举例说明,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存在许多法律真空地带,“经常有采购人咨询采购过程中财务部门不配合怎么办、业务部门不配合怎么办、领导不签字怎么办,这些其实都是属于单位内控制度的特别具体的内容,不用《政府采购法》来规范,但是《政府采购法》应该对内控制度怎么建设进行规范。”
 
  “深改方案要求压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但采购人是一群人的集合,有操作人员、有财务部门、有业务部门,有具体的执行人员也有中高层管理,那么压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应该压在谁头上?”李成刚进一步补充,“采购人责任应当压到单位领导身上,很多采购单位领导都说《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没有规定领导签字,领导凭什么签字,这些都是内控制度应该处理的问题,《政府采购法》理应对内控制度作出规定,让采购单位领导明白自己应该对政府采购行为负责任。”
 
  李成刚还提到,《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应进一步明确履约管理怎么做、紧急采购怎么做,“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对于履约管理的规范缺失比较严重,《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应该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履约的规范;《政府采购法》八十五条规定紧急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那它到底适用什么法律?紧急采购使用的也是财政性资金,本应属于政府采购规范的范畴,修法时可以考虑出台紧急采购相关配套制度。”
 
  修法应与国际接轨
 
  结合我国扩大开放、加快GPA谈判进程的时代背景,李成刚认为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的修订,都应该考虑与国际公共采购市场接轨。“目前没有哪个GPA国家的公共采购领域适用两套法律,我国的政府采购如何与国际市场做好衔接需要仔细研究。”
 
  “和我国加入WTO时一样,开放多少市场、GPA给我国多长时间达标,财政体系是最了解这些情况的,所以《政府采购法》的修订应该充分考虑相关的情况。”李成刚进一步阐述介绍,“一般情况下,一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市场高达GDP的15%-20%,修法应考虑GPA谈判的大背景,认真考量市场大小、政府采购主体的适应范围,确保制度与国际接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本应属于政府采购管辖范围,应该由《政府采购法》进行规范;涉及国计民生行业的国企、公益类事业单位、部分社会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或从事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项目,目前社会上关注较多的如特许经营、产业支持基金、PPP等民生项目,理论上属于公共采购范畴,应逐渐纳入《政府采购法》进行规范。这样方便与国际的公共采购体系接轨,也方便我国将来加入GPA时进行对价谈判。”
 
  李成刚还提醒,我国政府采购与国际接轨,还应该注意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绩效的考评,“出台政府采购绩效考评办法和建立履约验收制度框架,在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进行修改时,政府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应超越部门法定授权的职责、更多接受公众监督,这些都是修法工作应该仔细斟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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