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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制度的探讨

作者: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 罗亚鹏 发布于:2020-11-30 10:47:1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由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法定采购方式,集中采购以“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为基本要求。但是,随着2016年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和网上商城等“互联网+政府采购”模式的试点和推广,地方基层采购单位运用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活动的区县级人民政府是否应当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不明确、采购效率不高、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等缺陷和困境日益凸显。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国应当在适应“互联网+政府采购”模式的时代趋势前提下,解决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效率、采购成本等方面所面临的困境和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按照上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分离的管理体制。这种“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要求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督下,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执行采购操作,具体部门依法组织具体采购活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人民政府没有权限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甚至很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也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导致这些地区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如果要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目前通用的作法是采取电子卖场或者网上商城等方式将本应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各个单位分散化采购,导致集中采购饱受“质次价高”的诟病,失去了集中采购减少重复采购、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优势和特点,导致集中采购机构的地位和作用被忽视。
 
  对于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和网上商城等政府采购方式而言,尽管《政府采购法》并没有电子卖场和网上商城等采购方式的规定,但是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和网上商城作为执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集采目录外且限额标准以下品目采购的电子化平台,适应了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发展趋势,不仅能够提供给采购人更加丰富的货物或商品选择,直观的了解不同供应商的价格从而降低政府采购成本,而且能够在传统的采购方式之外,提高对于特定采购需求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效率,满足政府采购的多样化需求。
 
  如果不修改相关条款,无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行为将继续违背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实施采购行为。为解决集中采购机构制度存在的困境和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等“互联网+政府采购”方式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中明确增加电子卖场或者网上商城等“互联网+政府采购”模式的采购方式,严格规范运用电子卖场或者网上商城等模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行为。梳理各地电子卖场和网上商城等“互联网+政府采购”模式的试点经验,启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程序,在法律层面上对于电子卖场和网上商城等“互联网+政府采购”模式运用于我国政府采购过程的合法性予以明确。此外,还应当优化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等电子化平台的供应商入驻条件和入驻流程,完善平台维护管理、服务和评价功能,明确平台退换货制度,实现平台与预算、支付平台以及国家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平台的数据对接功能以及电子卖场商户后期履约的监督和责任承担等核心问题。
 
  二是在电子卖场和网上商城等“互联网+政府采购”模式的冲击下,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方式易被忽视。因此,应当明确划分电子卖场和网上商城等“互联网+政府采购”模式与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模式各自的适用范围,电子卖场和网上商城等主要适用于技术、标准和较为统一、采购频繁且品牌较多的集采目录外的小额零星货物,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并且适合批量集中采购的,通过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代理可以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货物,则应当适用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模式。
 
  三是允许或授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修订《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放开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权限,将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权限从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修订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允许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在区县级人民政府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从而解决地方基层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合法性问题。
 
  四是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参与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的法定采购代理机构有其明确的机构责任,能够承担政府集中采购的相应风险。为适应“互联网+政府采购”模式的兴起,应当加强已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的规范管理,将仍然需要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政府采购项目作为工作重点,提升集中采购的实施效率和价格的市场化。
 
  完善集中采购机构相关制度,将会有利于最大化地发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效率更高、降低政府采购成本和提升政府采购效益的优势和特点,也有利于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等“互联网+政府采购”方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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