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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支持绿色建材须从五方面推进落实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20-11-04 16:1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近期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探索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的有效模式,同时鼓励其他非试点地区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对于这一新政,地方财政部门有关人员是如何看待的呢?《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采访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相关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同志。
 
  试点政策出台很有必要
 
  对试点政策的出台和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相关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同志认为,《通知》落实了三个方面精神和要求:
 
  一是切实落实党中央对建设生态文明的部署和要求。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全国两会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一位,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其中一条基本方略,在新发展理念中绿色是其中一大理念,在三大攻坚战中污染防治是其中一大攻坚战。党的第十九届五中全会也再次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是强化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绿色的政策功能作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政策要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目标,《通知》是发挥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在政府采购领域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具体体现。
 
  三是开展试点工作有坚实的政策实施基础。一方面,我国实施政府采购节能环保的政策已取得积极成效,绿色循环的采购需求也正在推进。另一方面,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数据,2017-2019年全国工程类政府采购规模分别为15210.9亿元、15714.2亿元、15004.3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比例分别为47.4%、43.8%、45.4%。因此,出台试点政策有坚实的实施基础,也是实践工作的需要,十分必要。
 
  五方面推动试点工作落实
 
  该负责同志同时也认为,作为一项试点工作,还需要再细化相关的实施方案,在实践工作中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推动试点工作落实落细:
 
  首先,在组织领导上,要具体明确牵头抓总部门。《通知》要求“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共同牵头做好试点工作,及时制定出台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实际工作中,实施方案要明确第一责任人,并建立相关会商协调机制,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实现试点目标。
 
  其次,在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上,要注重与深化政府采购改革要求相衔接。要切实压实采购人落实政策的主体责任,在试点工作中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等措施,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比重”,将试点工作纳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中,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机制为抓手,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政策执行,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在落实采购绿色建材要求上,对一些法定的关键环节要进一步明晰。《通知》要求“采购人要在编制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时将满足《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作为实质性条件,直接采购或要求承包单位使用符合规定的绿色建材产品。绿色建材供应商在供货时应当提供包含相关指标的第三方检测或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证明性文件”等,在实践中,按照《招标投标法》等的相关规定,对绿色建材供应商的证明性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是在评标阶段还是在供货阶段?还是两个阶段都要求供应商提供并进行审查?这些建议再具体化明晰化,否则容易产生歧义。
 
  第四,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上,要分清监管责任。《通知》要求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处理。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政府采购工程是否进行招标投标,其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均不同,其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适用法律制度规定和处理程序也不同。因此,要区分不同情况,细化相关方案措施。
 
  第五,在采购范围上,要注重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等的衔接。《通知》规定“探索开展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可以选择部分通用类绿色建材探索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归集采购人绿色建材采购计划,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而按照《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财库〔2019〕69号)规定,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均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如何将采购任务落实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上,需要与现行制度衔接,否则具体工作中会引发矛盾,导致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等相关采购当事人无法适从,影响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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