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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

作者:张建芳 发布于:2020-10-30 15:46: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小微企业用节能环保产品投标,如何计算价格分?”近日,一位业界人士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栏目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价格扣除比例,按供应商原报价,分别计算出节能环保和中小企业价格扣除额度,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减两次得出的价格,依据这个价格进行价格分评审。”某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说:“不过在实践中,节能环保产品一般都是给予评审加分,价格扣除的情形很少。”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类似的一家投标供应商同时满足多项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条件,应该如何处理呢?哪些优惠政策是可以叠加的?哪些则不能?
 
  针对企业的优惠项:不叠加
 
  在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志坚看来,政府采购政策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针对供应商,如中小企业、福利企业或监狱企业,这类是在价格上给予扶持;另一类是投标产品,如进口产品、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环保产品、贫困地区的农副产品或物业公司等。上述政策并未对同时享受政策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如果出现同时可享受多个政策时,可以同时叠加。
 
  不过,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认为,当一家供应商同时满足多项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条件时,是不能叠加享受的。
 
  “扶持小微企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和扶持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等政策优惠都是针对企业的优惠政策,按照相关要求应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马正红也认为,针对企业的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一般情况下,在采购文件里规定对小微企业实行X%的价格扣除,其价格分按照扣除后的价格计算。但当一家供应商既是中小企业,又是监狱企业时,我们按照中小企业的政策处理,给予一次价格扣除,针对企业的政府优惠政策是不能叠加的。”
 
  针对产品的政策优惠:可叠加
 
  强制或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扶持贫困地区、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等,都属于针对产品的优惠政策。“属于环保节能产品清单的,须强制采购,其他产品性质的优惠政策一般作为技术性因素加分。”马正红认为,针对产品的政策优惠,是可以叠加享受的,按照政府采购政策应该优先采购的产品,在招标文件评审办法中体现,可以设置为技术性因素加分。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企业资质的价格扣除优惠和针对产品的加分因素是可以叠加享受的,如果一家供应商既符合小微企业资质、提供的又是节能环保产品,则同时享受价格扣除和节能环保产品加分。
 
  (编后:对于“哪些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的探讨,您有哪些不同看法,欢迎留言或来稿讨论,来稿请投:zhangjianfang@caigou200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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