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采购文件不能规定采购人有权处罚供应商?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2020-10-15 09:48: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在财政部公告的2019年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采购人“存在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可对供应商进行处罚”的违法违规问题(如表述为:对履行合同缺少诚信,严重违约的供应商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得再参加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项目)。许多人对此不明白:采购人要负主体责任,对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处罚,不就放任了吗?那么,为什么采购文件不能规定采购人有权处罚供应商?
一、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都没有规定政府采购人有权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履约的违约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力。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作者注:民法典实施后,适用民法典。下同)。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约中的违约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来解决,而不是采购人通过行政处罚来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三条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行为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可以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其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其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其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其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其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其第十四条还指出,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依据上述规定,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是不可以设定任何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的。
三、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关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有些采购人虽然也是行政机关,但不是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的行政机关(财政部门自己作为采购人除外),依法无权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供应商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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