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如何实施紧急采购?
我国的应急采购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缺乏具体操作细则,采购中存在货源不足、供应商信息缺失、采购响应速度不快,难以满足疫情需要等问题。为此有专家建议,紧急采购应当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范管理,尽早结束“摸着石头过河”的紧急采购状态。令人振奋的是,2月14日,习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强调,要建立国家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推动应急物资供应保障网更加高效安全可控。
在建立健全应急采购机制的过程中,很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还有不少从业人员在研究国外做法。那么,国外应急采购是怎么做的呢?
中央财经大学的蒋爱华和辛婷在《美国重大疫情应急公共采购一瞥》一文中介绍,美国应对灾害始终遵循“充分准备、统一指挥、多级响应、协同合作、灵活应变”这一基本原则,相应地,联邦政府采购平台也力求实现“平时服务,灾时应急”,即平时为联邦机构提供服务,遇重大疫情灾害时全面开放,地方政府可以按图索骥,迅速完成采购任务,避免仓促寻找货源导致供不应求,同时防止供应商待价而沽,实现国家层面对重大灾害的统筹应对,从而通过这样一整套较为完整的应急采购管理体系,有效减少灾发地政府因货源信息不足而造成的物资短缺和采购延误。与此同时,美国的公共采购平台还具有产品种类齐全、灵活性强、经济节约等突出优势,主要表现为协议供货的应急货物和服务项目品类完备,且均标注功能、型号、颜色、价格、数量、质量等级、制造商、经销商等信息,大多附有图片,一目了然;而由于产品价格、交货时间、配套服务等要件已在协议供货合同中约定,采购实施时不需要再执行繁琐的政府采购程序,也可以大大节省疫情突发状况下的采购时间和询价成本。
国际关系学院的刘慧教授在《紧急状态下美国如何实施采购》一文中介绍,2005年8月美国遭遇严重的飓风灾害,事后根据经验教训,美国成立了紧急情况管理机构,并于2007年制定出台了《紧急状态采购规则》。2011年,美国根据形势需要,对《紧急状态采购规则》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和完善。2011年版新规则是在美国采购官协会的组织下,由美国联邦采购政策局、应急与恢复工作组共同起草制定,由美国总统办公室、预算管理办公室和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联合签发的采购行为规范。该规则分为预判和预案、采购运行、采购变通做法三大部分。
根据新规则,美国所有采购机构都应当有紧急状态采购预案。各部门在平时应当做好预判,制定针对危险和紧急情况进行采购的方案。而不是等到出现紧急情况再作安排。而且,各单位应当适当进行一些演练,一方面通过演练发现方案存在的不足,进行修改完善;另一方面,要让全体采购人员熟悉程序要求,避免出现采购无序的问题。采购运行部分详细规定了紧急情况下,采购合同的授予和合同管理,首先指定最适合开展该项工作的采购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具有最终决定权的管理者,并予以授权。采购合同只能授予那些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供应商,包括:合法用工、生产、纳税,无欺诈、贿赂等违法行为。越是紧急情况,越需要采购的质量保障和及时性。因此,有效的管理监督更加必要。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的变通做法包括十种:探索性采购、采购机构或政府部门合作采购、重复授予合同、照顾小企业、法律文本、意向合同、充分和公开竞争以外的其它采购方式、将商业采购程序用于非商业性采购、免除投标保证金、创新采购。
疫苗联合采购策略
有业界人士认为,在建立应急采购机制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的联合采购机制。国外的联合采购机制又是怎样的呢?
欧盟成员国充分利用国内法律与欧盟采购法律高度相似的优势,通过欧盟委员会组织的协调会议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建立联合采购机制。联合采购通常只发布一个招标公告,代表所有参加采购者的共同意愿。同时,允许成员国之间自愿的疫苗交易,以减少有的国家急缺、有的国家供给过剩的情况。实践证明,联合采购降低了采购成本,省去了多次招标的管理成本,产生了规模经济效应,提高了供应商和采购者的积极性,特别是吸引了小规模采购者的参与。
中央财经大学的蒋爱华和曹颖在《欧盟重大疫情应急公共采购掠影》中介绍,在国家层面,欧盟各国疫苗采购方式有所不同。与美国类似,欧盟一些国家也与疫苗生产商签订预先采购协议(APA)。协议中厂商承诺在传染病爆发后尽快提供疫苗,并为该国保留商定的剂量。在世界卫生组织宣布疫情爆发后,此类合同自动生效,葛兰素史克(GSK)与英国、法国和比利时之间的合同就属于此类。另一些国家,如匈牙利,则采取疫苗长期供给的方式。匈牙利政府与一家疫苗生产商签订长期合同,每年生产、供应季节性流感疫苗。疫苗的研制和生产在此前流感病毒的基础上进行,甚至可以通过模拟病毒变异,生产未来可能使用的流感疫苗,为突如其来的流感爆发积极准备。当流感疫情爆发时,疫苗生产可在平时生产的基础上扩大进行,更加方便快捷。实践证明,2009年流感爆发时,签订长期合同的疫苗供应较签订APA的国家反应更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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