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企业过难关 抗疫物资才有源头活水
今年的疫情对很多企业都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更为严重。为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不少地区在实施紧急采购的同时也应采取一系列激励措施,充分调动供应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确保货物、设备供应到位。
扶持中小微企业
北京市财政局明确,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减免收取履约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
江苏省财政厅明确,采购人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减免收取履约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已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明确,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可按照便利化采购政策直接向中小企业采购。
降低企业参与政采成本
浙江省财政厅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深入实施政府采购支持融资畅通工程,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加快推广政采贷、履约保函等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创新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引入更多金融机构参与,做到线上与线下并举,实现全省全覆盖。各采购单位应及时公开采购合同信息,按照约定支付合同款项,为供应商参与信用融资提供便利。
四川省财政厅鼓励金融机构将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纳入“政采贷”支持范畴,切实提升疫情防控物资供应商的资金保障能力。对紧急采购纳入“政采贷”业务发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财金互助相关政策予以分担。
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一方面提升供应商参与便利度,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制。各预算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无需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社保资金等证明资料,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资格条件且无纳税、社保等方面失信记录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便利程度。另一方面,持续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继续落实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政策;鼓励各预算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免收履约或减收履约保证金,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允许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代替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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