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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期 各地如何畅通供应商救济渠道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20-10-09 17:37:4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疫情期间,为做好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能不见面就可以处理的事项各地都在努力实现尽量不见面。财政部门暂停了现场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以保证投诉工作正常开展,保障投诉人合法权益。
  
  邮寄或电子邮件提起投诉
  
  据了解,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或举报原则上采用邮寄方式,在有的地方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方式。
  
  广东省财政厅明确,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提起举报的,举报供应商应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向省财政厅寄送举报文书;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提起政府采购投诉的,投诉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向省财政厅寄送投诉书。投诉书须注明收件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用于接收投诉处理相关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明确,疫情防控期间,供应商质疑投诉材料不再书面现场提交,改为以PDF格式的电子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的)通过电子邮件递交(同时发送word文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暂停现场接收质疑投诉材料,改为通过电子邮件接收材料并答复、处理,电子文件内容及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
  
  辽宁省财政厅明确,现场受理暂停期间,投诉人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投诉。投诉材料内容和格式应满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写明电子邮箱地址,其中《投诉书》需提供纸质文件的电子版扫描件,并附上word文档。投诉受理回执辽宁省财政厅将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辽宁省财政厅已受理的政府采购投诉项目,与投诉处理有关的通知、询问函、投诉处理决定书等文件,都将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相关当事人。待疫情结束后,辽宁省财政厅可提供上述材料的纸质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明确,有关供应商提起政府采购投诉和举报的,财政部门不再现场接待外来人员当面受理,原则上采用邮寄方式,邮寄地址为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当事人书面回复投诉举报事项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相关通讯地址发生变化或者信息不完整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有关供应商在投诉举报材料中应当准确填写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财政部门将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文书材料。
  
  河北省财政厅明确,当事人可通过邮寄方式向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邮寄投诉、举报材料。当事人投诉、举报材料中须写明电子邮箱地址。各级财政部门受理回执等有关处理文书将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局要求,当事人可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寄递投诉材料,受理回执均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反馈,投诉举报材料须写明邮箱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可通过邮寄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寄递投诉举报等材料,邮寄地址为涉及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相应的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受理回执均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当事人投诉举报材料中须写明电子邮箱地址。
  
  延长假期不计入工作日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国家延长了春节假期,那么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时间该怎样计算呢?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在此基础上,辽宁省、河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明确,当日17时以后收到的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收到。
  
  广东省财明确,当日17时30分后收到的投诉书,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收到。
  
  天津市明确,邮寄的政府采购投诉举报材料当日下班时间点后收到的,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收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规定,此期间,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依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需论证质证的投诉暂缓作处理决定
  
  此外,广东、天津、河北、内蒙古、新疆、广西等地均规定,财政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同时暂停现场调查取证、组织质证等工作。因无法召开专家审查复查等会议的,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或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
  
  辽宁省则按照疫情防控期间取消人员集聚型活动的要求,需要专家论证、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质证的案件将酌情暂缓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暂缓时限依据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通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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